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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黄观到底还是犯了一个错误。他所观察以及询问的地点所在是江南地区。产粮区的粮价本来就低,而生产力获得了明显的进步后价格更低自是题中应有之义。但实际上,去吕宋收购粮食的商人并非将粮食运往江南销售,而是被开中盐法所吸引,将之运往边塞之地。永乐元年地上半年,商人以及平江伯陈瑄总是将粮食运往辽东地区。然而“辽东肥沃之地,一年耕有收,足数年之用。数年有收。海运可省”,永乐元年的下半年之后,辽东地区便并不缺粮了,于是海运的终点变成了天津等地。待运至北方的港口后,再以陆运方式运往西北。如果黄观去西北边塞地区进行调查,那便会发现两者之间的差价极大。
回乡的沿途路上。黄观感受最深地便是那些懵懵懂懂的底层人民如今脸上多了一些满足的笑容。通过慢慢的了解,黄观对于那些底层百姓的幸福感不免哧之以鼻。原来,大明本土的底层百姓之所以会对今后的生活充满了信心,居然是因为百姓们一旦遇上了不平之事便可以进行诉讼。
中国人有“厌诉”或“耻讼”的传统价值观。对于官员来说,在他管辖的境内若是不出讼案,其政绩将会被上官认可。因此,一些为了追求政绩的官员便会厌恶有事没事来打官司地百姓。而对于百姓而言,“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不是遇上迫不得已地情况,普通百姓宁愿用“吃亏是福”来安慰自己也不愿去受那种有理却输官司的罪。
然而永乐皇帝登基后。却通过一系列地改革使得百姓们发现:一旦自己的利益受损。只要勇于去衙门告状,那么多半能够获得公正的判决——若是出现明显不公正的判决。那也不要紧。如今一字并肩王一系的“巡回法庭”四处巡回,只要将这种判决不公的案子递上去,绝对是有杀错没放过的。
当然,如今百姓们打官司仍然需要缴纳所谓的“诉讼费”,这笔费用不仅包括了以往打官司时所缴纳的官司钱、递状费、审案费、杂费等,其中还不包含起诉者需支付的“鞋脚钱”、“酒食钱”、“宽限钱”、“买放钱”等额外费用。这笔费用并不低,但原告却乐意支付。因为,只要官司能够打赢,那么败诉方的赔偿金额中自然也就包含了这笔费用。一贫如洗的原告会不会因为这不菲的“诉讼费”而却步呢?答案是不会。因为只要某个官司胜诉十拿九稳,那么自然就会有人愿意将“诉讼费”借贷给原告,供原告去打这个官司。
谈到这种借贷,那就不得不提及诉师。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首先要向官衙呈递诉状。陈述案情。由于普通百姓大多不识字,无法用文字来表述案情,于是就只好请那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诉讼地基本程序及其堂奥的人来帮助。对于那些“足未尝一履守令之庭,目未尝一识胥吏之面,口不能辩,手不能书”的乡野村夫和市井百姓来说。没有讼师的帮助,想要让案件获得受理无异于登天之难。
在以前。由于以刑去刑、追求无讼是我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基本精神属性之一,讼师的活动恰恰与统治者的息事宁人、追求礼让地无讼观念相违背,所以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都严禁讼师的代理活动,把讼师蔑称为“讼棍”,认为他们是“挑词架讼、搬弄是非”之徒,因此讼师地社会地位以及社会评价相当低。然而现在那些讼师们却抖了起来,因为新修改的《大明律》中不仅承认了讼师的合法地位。而且规定凡打官司者,除了代写诉状的基本费用之外,胜诉方在获得败诉方的赔偿金额后,还需从中划出十分之一作为讼师的酬劳——一名讼师只要一个月能够打赢一件标的为一百贯地官司,那么他的收入便至少有十贯。而一年一百二十贯的收入,已经足以令一家五口过上小康生活了。
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遇上没钱打官司的原告,只要胜诉的把握大。那么讼师们便哭着喊着也要为原告垫付“诉讼费”。
在普通百姓的眼中,如今遇上了受欺压、受屈辱之事很方便保护自己的利益,自然心情会变得愉快。而黄观却对这种诉讼成风地风气不以为然——在黄观的领地里,他就是法官。他可不愿意普通百姓有事没事就打官司。除了不喜欢麻烦外,作为孔孟子弟的他更推崇孔子对待诉讼的观点:“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因此,黄观更希望通过长期的道德lun理教化和统治阶级的以身作则,使争讼者耻于争讼来达到“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讼于庭”地和谐恬静的理想境界。
只可惜黄观已经离开了权力中心。对于这种不满,黄观如今却只能深深地埋到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