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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心”是“安心早点供应”的下属单位,专为一些有钱学生提供品种更多、卖相更好的甜点。老板出差,不过问蛋糕屋的生产制作,一名管理人证明了案发前一日,也就是四月十七日下午,史悦而租用了蛋糕屋,制作了很多点心。
原材料的耗损单据,足以证明史悦而制作了大量的坚果饼干——也就是安心早点供应的那种早点。
证据三:学生徐晓晓的证词。
劳动委员负责每天为班级拿早点,徐晓晓是八年三班的劳动委员,她也是史悦而好朋友,案发当天,肚子不舒服,让史悦而帮忙。
也是她的证词,证明史悦而至少有五分钟的时间,单独和“早点”在一块,有充足的时间,将自己制作的有毒点心,和“安心早点”调换。
徐晓晓也是中毒学生之一,她在证词中用了很多个反问句,表示对史悦而下毒的惊讶之情。
证据四:日记本。
来源特意注明是史家。至于里面写了什么,没有复印。只有秦芳芳律师在底下备注了几句话:小破孩的矛盾,虚荣嫉妒、争风吃醋,自以为了不起,愚蠢!活该!
史悦而的目光,在愚蠢旁边的感叹号上停留了几秒,继续往下翻,哪知后面都是空白页了,只有最后一页,列明了法官可能判刑的依据——《中华帝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外表冷酷高贵的秦芳芳律师,颇有才华的用铅笔画了某个肥胖头像的素描在上面,很是搞笑。
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