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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陈宗礼有本上奏。”
“陈爱卿请讲。”
“陛下,近日浙西路不少官员都在反映,这公田法引起不少农民恐慌,甚至反感,臣等经过商议,望陛下取消此法。”
在土地制度上,宋代前比汉唐,后比元明,可以说是土地私有制发展最充分成熟的朝代。宋代继承了中唐两税法以后的做法,私人土地买卖与占有不受任何限制。宋代土地兼并主要是以自由买卖的经济方式进行的,“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有钱则买,无钱则卖”,是当时的公理,所以以政治特权强取豪夺兼并土地的情况,在法理上并不允许。
土地是农业社会最恒定的“常产”,宋代便把有常产的民户称为主户,没有常产的民户称为客户。客户主要是无地的佃户、雇工等。主户按财产的多少分为大地主,中小地主或富裕农户,一般的小土地所有者,其中不乏还需要佃种部分土地的农户。
随着政治的**,土地越来越集中到大地主手中,朝廷渐渐失去控制,只得发行饮鸩止渴的会子,或者是竭泽而渔的仰仗和籴。结果却是“国计困于造楮(纸币),富户困于和籴”,谁都拿不出更好的办法。
景定四年(26年)三月,贾似道决定实行公田法,试图挽救日渐严重的财政危机。
然而,公田法直接涉及到官僚地主的利益,理宗无法下此决心,最终贾似道以辞官相要挟,方得实行,但也只是在江浙的部分地区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