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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就是卢森堡经营公司,负责本公司的零售业务,经营公司再与壳公司签署独家许可协议,向壳公司支付大量费用(约为经营收入90%以上),获得本公司欧洲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两个卢森堡公司均是由本公司全资控股,并最终由米国母公司控制。
之所以能避税,是因为对于卢森堡经营公司,即便根据卢森堡税法,经营公司需要向卢森堡支付所得税,但由于经营公司支付大量费用(约收入90%以上)给了壳公司,所以所得额极少。
第二,对于卢森堡壳公司,由于其是一家卢森堡有限合伙企业,而卢森堡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仅在合伙人一方征税,而合伙人又位于美国,所以壳公司在卢森堡根本就不是纳税主体。
但根据美国税法(税改前),壳公司又是外国公司,外国公司产生的利润汇回美国前,无需向美国纳税。
简单来讲,亚马逊为首的这些无良公司,通过两个卢森堡公司,将欧洲销售利润税率降至了1%以内,远低于美国原法定税率35%。
同时,亚马逊一边避着欧洲收入税,也在想方设法规避美国境内收入税。
对境内收入,亚马逊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避税,一是股票期权,二是亏损抵免。
这些做法,周通这边也是有专业团队的,随着米国还有西方国家这边的业务展开得越来越多了,必须要做得合符规矩。
毕竟米国又不是自己母国,周通根本也不会有任何愧疚的。
反而在华夏,万通互联今年开始,已经是纳税大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