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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们之前面谈时,我所做出的承认声明,警署为这次错误的身份认定负全部责任,亦做好准备,如您坚持,会在法律范围内做出相应补偿。然而,就我个人而言,不得不请求您,看在我与霍氏多年交情的面子上,不要再使事态扩大,以致牵连更多人士,更会使无辜者受到伤害。
于2012年10月12日发生的事故中,共造成一名女性司机与一名女性乘客伤亡,其一当场身亡,另外一名则身受重伤,在接到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现场警员因在后者(即沈珺瑶女士)附近的轿车碎片中找到名为“靳雅笙”的身份证件,而将沈珺瑶草率地认定为靳雅笙。而死者靳雅笙女士,亦被草率地认定为沈珺瑶。值得指出的是,两位女士的面容体态的确极为相似,这也是造成错误认定的重要因素。当然,我并不是为我们的失职找任何借口。
正如我已经非常遗憾地得知,沈珺瑶女士因为事故而导致了颅脑损伤(失忆),并有面部和声带损伤(整容及声带手术),以至于在事故之后长达数月的时间里,连同家属在内的所有人,都未能察觉她的身份被错认。
半年前,您向警署提出重新鉴定事故的请求。尽管您拒绝透露是何种原因使您开始对生还者的身份起疑,警署仍然依照您的要求进行了案件的重启,并在采取了所有能够想见的鉴证手段(包括牙医记录与DNA比对,详细报告附在这封信后,请查阅)之后,确定了事故中的死者才是您的妻子——靳雅笙女士。而生还者,则是沈珺瑶女士。
我只能想象,这生还与死亡的突然逆转对您及家人造成了多么大的打击。
对您的损失表示最深切的慰问。请节哀。
此致
梁家辉署长
2013年5月25日
附件1:“1012事故”法医报告
附件2:“1012事故”已核准向您公开的部分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