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亿万富姐的罪与罚(2)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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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喜年:就这么说吧,“本色集团”成立以后,她有没有诈骗,还有争论。但是之前,比如她开足浴店,开KTV,那种肯定是实业吧。其实那个时候她已经开始民间借贷了。你又不能说那个时候她就是诈骗吧,这是肯定的。因为她开起来了,而且法官也不会认定她之前集资诈骗的。但是事实上她那个时候已经开始借钱了,她是为了经营。那“本色集团”这个摊子铺这么大以后,到后面,尤其到后期资金紧张,肯定是借后面的钱还前面的利息,那是必不可免的,因为这个是她自己控制不了的。
郎咸平:庞氏骗局。
陶喜年:庞氏骗局,她控制不了。但是据我个人判断,吴英还是想做实业的,她确实是想把“本色集团”做大,要不然她可以卷款逃了算了。或者她可以把钱分散到各地。
王牧笛:现在对于浙江这个地方,好多这种集资诈骗的最终结果,就是当事人跑路,跑掉了。跑路是他们必然的一个命运。
郎咸平:跑路很正常,其实在台湾这个经常发生,做生意做得不行的话,卷款潜逃的是很多的。
王牧笛:包括不久前那个“毛氏父女”,也是浙江发生的事。“毛氏父女”是做水产的吧,后来也是跑路,跑到加拿大去了,还给舟山市政府写了个信。等到信到了政府官员的手里,一看那两个人已经远在加拿大了。
郎咸平:那么问题是她借这个钱,是投资实业,对不对,那么她的诈骗从何而来?
陶喜年:所以有这个争议。因为涉案的总共有8个人,另外7个都是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的,罪名都很轻。最高的,像一个叫林卫平的,就是最大的掮客,那个义乌文化局的稽查中队长。这个人从义乌借了很多钱,单他一个人转给吴英的就有4个多亿,而且除了吴英外,他还有别的上线,又把钱借给别人。这个人只判了6年。
郎咸平:他的集资更多,对,还超过吴英,而且他的范围更广,有70多个人,吴英到最后认定的只有11个人。
王牧笛: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个罪名在法律上最高只能判10年。而集资诈骗,给吴英贴这个标签,可以判到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