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上海小学招生和入学政策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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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部门,须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录取过程、招生行为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民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选拔测试和面试方式招收录用学生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经查实,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核减该校第二年30%。
六、信息公开和公示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完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信息公开。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招生政策和具体规定)和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的资源配置状况,以及学校招生信息,属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
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须公示和公开的信息内容:
(一)由市教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政策文件。
(二)由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政策。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统一公布本区县公办学校(含公立转制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信息。包括:
(1)学校对口招生的区域范围、当年招生计划(班级和人数)、招生录取结果。
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名额、招生录取结果。
(2)学校办学规模(在校学生人数)、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和专用教室及数量、运动场地面积和设施配备、阅览室和电子阅览室数量和面积、图书馆生均藏书量、实验室及数量等硬件条件。
寄宿制学校须公布学校寄宿设施情况(含:消防安全许可和年检情况)和收费标准。
(3)学校教职工人数、专职教师人数和师生比、中高级职称教师数量和比例、教师学历结构和达标比例。
民办学校还需公布学校教师队伍中退休返聘教师人数和比例。
(4)民办学校须公布学校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