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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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B.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C.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D.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有效票据29.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的办理和使用要求的有( )。
A.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B.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C.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D.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30.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 )结算纪律。
A.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支票,套取银行信用B.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C.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D.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1.支付结算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
2.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 )
3.开户银行必须严格遵守开户单位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4.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
5.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
6.如果票据和结算凭证中大写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8.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
9.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也可以申请撤销该账户。( )
10.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11.-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12.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商业银行签发并承兑付款的票据。( )
13.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
14.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15.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
16.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
17.准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
18.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等,可以使用现金。( )
19.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大于现金的支付能力。
20. 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付,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 )
21.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22.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觋l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
23.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4.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
25.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
26.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的支取可以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
27.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均为记名票据,必须通过背书转让或交付转让的方式予以流通转让。( )
28.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
29.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文字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时以文字大写为准。( )
30.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
31.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和转让三种。( )
32.票据代理是指票据行为权利人授权会计事务所代理其进行票据行为的行为。( )
33.票据上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便无效。( )
34.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
35.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 )
36.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37.银行汇票的开户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
38.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
39.银行汇票上如果没有表明“银行汇票”字样、附有条件、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未记载付款人和收款人名称、未记载出票日期以及未签字并盖章的,汇票则无效。( )
40.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 )
41.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
42.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
43.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
44.现金支票既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
45.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包括付款地和出票地两项内容。( )
46.支票未补记前可以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47.预算单位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票和汇兑结算业务,应在支票和汇兑凭证“附加信息”栏记载相关信息。此附加信息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事项,商业银行不得以该附加信息的缺失作为退票理由。( )
48.凡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时,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
49.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表明“银行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其中任何一项的银行本票都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