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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林外史》第二五回:“立过继文书倪霜峰,今将第六子倪廷玺,年方一十六岁,因日食无措,夫妻商议,情愿出继与鲍文卿名下为义子。”清李渔《玉搔头·括要》:“在下皇帝义子左军都督朱彬是也。”参见“义儿”。
套盒的内盒
宋洪迈《容斋随笔·人物以义为名》:“合中小合子曰义子。”
养子有赡养义务,义子是认作的。
在法律称谓上,民间对收养来的孩子称为养子女,抚养双亲为养父母。
认干儿子行为仅仅是民间的一种习俗而已,在法律上面没有效力,也不需要法律的许可,因而同样不具备必须承担赡养义务,而办理相关程序法律认可手续者为养子。
民间习俗也可称义子或干儿子,经过法定程序的养女必须承担赡养义务。义子并不能说有赡养,不过可以在子女不在的时候起到赡养父母的道德标行!
而为什么我要解释这两个概念呢?那就说来话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