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监禁125年 (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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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协商!自从我们开始讨论目前的情况,斯坦和莉兹对我就只讲协商,而不依据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就像地毯商之间的交谈,不过这回不是地毯,而是我!好吧,既然他们想这样做,那就做吧。就像人们说的那样,现实一点吧,不奢求正义和真理了!跟他们协商吧!按照他们的思维方式去思考,努力去尝试。我深深地吸了一口气。
“好,斯坦,如果您愿意,那就让我们重新开始。我可能面临的刑罚是什么?诺维克威胁我说是终身监禁。我想他这样说是为了吓唬人,这话不是真的吧?”
“啊,”斯坦说,“从理论上讲,这和事实也相差不多。您因10项罪名而受到起诉。第一项罪名是您策划违犯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而言之,这项罪名是指您涉嫌伙同其他高管密谋贿赂一名印度尼西亚议员,目的是签下塔拉罕项目的合同,而该议员隶属于雅加达议会下属的能源委员会。这项罪名应判处5年监禁。然而,检察官们手中的证据表明,前后共有4笔款项相继支付给了这名议员的一位亲属。因此除了第一项密谋罪之外,您还因这4笔汇款受到指控,每一笔汇款都要被认作一项附加的控罪。这样,您可能会被判处5次5年监禁,总共25年。除此之外,您还有第二条主罪——密谋洗钱罪。一场以将黑钱洗白为目的的密谋。这项洗钱罪应被判处20年监禁,而考虑到已被证实的钱款总额,监禁年数还要再乘以5。因此,您将为洗钱罪面临100年的监禁,连同行贿罪的25年监禁。最终——而且是理论上的‘最终’——我们可以得出,总监禁时间是125年。”
这已经不再是隧道,这简直就是深渊。我差点儿笑出声来,但我依然据理力争:
“斯坦,等一下,这简直太荒唐了。涉案的仅仅是一份中间人合同!基于同一件事,检察官怎么可能针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洗钱行为提出10项指控?”
“美国的司法体系就是这样运作的,皮耶鲁齐先生。我们和欧洲对洗钱的定义不同。在美国,只要有一笔金钱交易违法,美国司法部就会认定同样存在洗钱行为。”
“这太令人震惊了!我需要您提供更多关于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其判例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