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认罪协议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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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法国人克里斯蒂安·萨普斯奇安的案子特别感兴趣。他曾是阿尔卡特在拉美地区的副总裁助理。他的案子始于2008年,他的遭遇与我十分相似。在那个案子里,为了获取哥斯达黎加的一个合同,他们和法国电信公司在当地的子公司哥斯达黎加电力学院聘请了中间人。1998年以前,阿尔卡特和阿尔斯通都属于同一个工业集团。我是从阿尔卡特电缆子公司被调到阿尔斯通的。为此,1990—1992年,我在阿尔及利亚做了16个月的境外国家服务志愿者。一直到1998年两家公司分道扬镳之前,它们选择中间人的内部流程几乎都是一样的。与阿尔斯通一样,阿尔卡特支付给中间人的费用都是分期支付的。唯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在佛罗里达被逮捕的萨普斯奇安监守自盗,收了30万美元的回扣。这与我的案子有天壤之别。
但是,我在详细研究他的刑事案卷的时候,发现他被判处的刑罚比我轻得多:他在承认自己赚了不义之财的情况下,却只被判了10年有期徒刑,而我却可能面临125年的监禁。我问过斯坦这个问题,“博学”的他给我的解释是,虽然法律在联邦一级的实施标准是一样的,但是在康涅狄格州和佛罗里达州,也就是我和萨普斯奇安分别被起诉的地方,法律实施标准可能存在着细微的差别。他继续说道:“必须参照的《美国联邦量刑指南》正是为了纠正这种差异而制定的。”
显然,他拒绝承认那个案例对我有什么特殊的参照意义,因为他不打算与美国司法部进行一次真正的角力。面对律师的这种冷漠,我只能去寻求怀亚特看守所的内部资源,求助于最有经验的杰克——“法国贩毒网”的老江湖。
经历近半个世纪的司法纠纷,以及36年的牢狱生活,我的这位狱友自认为比大多数律师更靠谱,其实他的感觉并非完全错误。因为这么多年来,他所有的申诉状都是自己写的,要求他的律师过目之后直接交给法官。
“对那些法官和检察官,一定要把他们挤到墙角,”他嘱咐我,“只要你们签订了刑期确定的协议(有约束力的认罪协议),他们就对你无可奈何。你和检察官在商定刑期的基础上达成一份协议,你签字后,没有人能再给你加刑,就连法官也不行。我希望这就是你的律师和检察官谈判的内容!”
“我什么都不知道。他们告诉我检察官提出了6个月的刑期,所以我想应该就是6个月的刑期吧。”
“你不能光想,你必须确定。特别是不要签没有写明刑期的空头协议,因为之后检察官可以让你在量刑的时候吃亏。这些检察官可以随便更改刑期……你明白吗?这就叫给自己挖坑……”
我不会直接告诉他,但我承认,他的想法可能是正确的。我深切地感受到自己就是砧板上的鱼肉。我的两个律师在律所执业前都担任过助理检察官,他们应该了解这种肮脏的手段。为什么他们没有和我说清楚认罪协议还有不同的类型呢?如果不是咨询了杰克,我是无法知道这些的。
第二天,我又打电话给斯坦,问他认罪协议的细节:
“不,不是刑期确定的认罪协议。在康涅狄格州,我们不用这种认罪协议,但我承认,这种协议在很多州都是适用的,特别是在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告诉你这些情况的人,他的案子一定是由适用于这种认罪协议的地区管辖的。”
“很明显,又是一个与我做对的康涅狄格州的特殊之处。那你希望我签署哪一种认罪协议?”
“空白协议。”
“如果认罪协议上没有写明刑期,那我怎么能确定我最终只会被判6个月?”
“在康涅狄格州,认罪协议的文本内容比较微妙。这里的司法人员不喜欢受人摆布。但是大家都相互信任。法官、律师、检察官,我们都在一起工作几十年了,没有人会食言。如果诺维克和我说是6个月,那最后就一定是6个月。相信我,不用担心。而且我们又有新的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