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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虽然先前我提到过很多次,但现在还是有必要重复一下。一方面,从案情上看,凶手必须充分掌握供电局内部以及受害人家属的作息时间,才能够把握好作案时机;另一方面,在先前的犯罪地理侧写分析会上,已经向各位阐明供电局这一区域在整个作案方位中的重要地位。两方面综合起来,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各位,凶手就居住在供电局周边。
“再者:在案件五中,除了首次出现奸尸行为外,凶手其实还有两个特别的动作,那就是他在整个系列案件中唯一一次变换了杀人手法,以及对尸体做了隐藏。
“就这个话题,我们先从杀人手法上来分析一下凶手的外在和个性特征:本案中,凶手大多采用闪电式刺割受害人颈部的杀人手法,其目的简单明了,就是在作案的第一时间,让受害人丧失抵抗和求救能力。这表明凶手对自己的能力没有足够的信心。这可能是源于身材矮小或者患有残障,比如连环杀人奸尸狂徒董文语;或者是言辞木讷,缺乏诱骗能力,比如制造青少年连环失踪案的张永明;又或者是因为挫败经历的积累,比如小径杀手杨树明。总之,我认为本案凶手三者皆有,这就解释了为什么在案件五中,当凶手面对年幼无知便于掌控和欺骗的小女孩时,会改变杀人手法。
“至于在作案后将小女孩藏到衣柜中的举动,很明显是内疚甚至羞愧心理所促成的,但为什么此种情绪只出现在案件五中呢?答案和上面提到的出现奸尸的原因一样,是因为受害人的年龄因素。可是,因为受害人是小女孩,凶手便产生了奸尸的欲望,也因此产生了愧疚心理,这二者之间不矛盾吗?
“确实,从表面上看好似不合情理,不过在解释之前我要先说说犯罪行为中的另一个矛盾点。各位都清楚,本案中凶手皆采取‘入室作案’的方式,这明显是一个高风险的选择,可凶手为何如此执着呢?应该有两点原因:一是现实环境中,凶手其实是没有独自一人居住的房子的,无法对目标进行拘禁;另一点,在潜意识中,凶手很想与受害人建立某种亲密关系。矛盾之处就在于这后一点,既然凶手想亲近受害人,又为何以如此残忍的手段去摧毁她们呢?
“总结以上矛盾点,再结合整个案情,便可以发现犯罪行为有这样的特征:凶手极度痛恨女性,却又幻想拥有女性;极度厌恶女性身体,却又忍不住奸淫女性尸体。只是他痛恨和厌恶的是女性叛逆复杂的成年时期,对思想简单、心灵纯净的幼女是有着相当的好感并会被激发性欲的。这是不是说凶手其实是有愤怒对象的呢?年轻女性和幼年的女童其实是这一对象的综合体,他作案的真正目的,便是幻想通过摧毁具有负面行为的前者,来换取乖巧单纯的后者。那么,由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凶手的愤怒焦点就是他‘当时已经长大成人的女儿’。
“好吧,至此,相信我又为各位带来了新的疑问,既然凶手作案是想找回他单纯时期的女儿,又怎么会做出奸淫这样的举动呢?还有为什么在后面的案子里,面对他厌恶的成年女性,他也会产生性欲呢?解答这两个疑问,我要承认一点,凶手那时的确有相当程度的性压抑,但奸尸的重点不在于此,它其实映射的是一种在冲动之下企图强烈‘占有’的心理。也因此,平静下来后,凶手猛然发现自己对小女儿的替代品做了乱伦的举动,才会产生把小女孩塞进衣柜这种表现羞愧心理的行为。可是他突然发现,他掌握了一种更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摧毁和占有的方式,于是在随后的案子中,奸尸便成为标记行为中不可缺少的环节,甚至要比先前以利器毁尸的地位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