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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解决土地这一块也好,我希望你能帮我。”

“不过呢,至少那块地你最好要尽快纳入自己名下。泽田先生还不准备写遗嘱吗?”

“还是老样子,特别顽固。”

“遗嘱这种东西,身体好的时候写写没什么,现在一生病就写的话心里总是不舒服的。你得再加把劲劝几句,知道了吗?然后关于你在退职金方面的要求,把这个和公司交涉的任务交给佐伯律师怎么样?”

“可老爹你上次不是说了吗,那个人不擅长民事。”

“嗯,不过,可能比重新找个律师委托要好吧。佐伯又很了解你的情况……对了,关于那个案子,他有没有隔三岔五地联系你?”

“没有,不常联系。”伊佐子回答时做到了神色冷静。

“是吗,我这边他倒时不时地会来联系,我以为他也会向你报告一些东西。”

“我是当事人,又是女人,所以他有所顾虑吧。老爹毕竟是介绍人,佐伯和你说话也更容易一些。而且也有对你舅舅表忠心的意思在里面吧?”

“唔,可能吧,他的工作报告依旧是形势一片大好。也许他确实是个优秀的律师。这家伙很可能会把石井弄成无罪啊。”

“希望别弄成那样。”

“真是自相矛盾呢。不过,看来这个卖力的律师为了自己的功名,也算是拼了命了。其实他可以更多地向你报告动态的。这律师个性真独特,我还以为他很想朝你吹嘘呢。”

“是不是因为他给我打电话,我却不在家?”

“你还住在医院附近的旅馆里?”

“要再住一段时间。是医院这么要求的,我也没办法啊。”

“哦……晚上你一个人是怎么过的?”

盐月拿开烟斗,嘴角第一次恢复了常态。

佐伯拿来了引以为豪的庭审记录。他对检方提交的乃理子死因鉴定书及鉴定人进行了追究。

辩护人——关于福岛乃理子的死因,证人在鉴定书中有如下记载:“观尸体的解剖结果,不仅头部有肉眼可见的挫裂伤和撞击伤,经显微观察还发现,脑中的苍白体存在极度缺氧症状,因此推断尸体的死因为脑震荡。”不过,我想更详细地了解你这样推断的理由。

证人——首先,我简单说明一下什么是脑震荡,脑震荡的定义十分困难,学者们众说纷纭,难以确立。不同的人其说法往往差别很大。我个人根据目前为止的研究结果及经验,对脑震荡做了如下解释:“脑部受外力作用后,人完全或部分失去意识,即使是部分失去意识,有时也会伴有恶心、脉搏变慢之类的症状而死亡。此时,因外力作用脑内会发生极度缺氧症状。这就是脑震荡。”因此,根据我的解释,由于通过解剖发现了大量可用肉眼辨识的挫裂伤和撞击伤,所以能证明头部确实受过外力的作用。而且经显微观察,发现了脑内存在极度缺氧症状,所以按我的观点,除了脑震荡没有其他可能。

辩护人——除了脑震荡,还有什么情况会导致脑内存在极度缺氧症状?

证人——比如一氧化碳中毒,窒息,尤其是勒住脖子的那种窒息,还有安眠药中毒。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这些了。

辩护人——断定本尸体的死因不是安眠药中毒,你可有什么确凿的证据?

证人——因为经化学检测无法证明安眠药的存在,所以我认为不是安眠药中毒。

辩护人——鉴定书里说,胃中之物、血液及尿液的化学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这个就是你断定不是安眠药中毒的依据,是吗?

证人——是的。

辩护人——接下来,我想再问一些关于脑震荡发生过程的问题。脑震荡中,不光有受打击后立刻失去意识的情况,也有部分失去意识的情况对吗?

证人——是这样。

辩护人——那么,在受打击后的一个小时内,能与普通人交谈,能靠自己走路的,也不足为奇是吗?

证人——绝对不奇怪。在国外,有受打击后过了长达十二个小时才因脑震荡死亡的案例。比如拳击手和摔下马的赛马选手。

辩护人——这是A大学教授山村丈吉博士的鉴定书。我在审判长的许可下,把你的尸体解剖结果报告书和鉴定书递交给山村博士,请他制作了鉴定书。证人是否已读过这份山村鉴定书?

证人——我从法院拿到了鉴定书的副本,已读过一遍。

辩护人——山村鉴定书中记录了各种专业鉴定的过程,结论是:“缺少本案受害者为安眠药中毒的决定性证据,但感觉离脑震荡这一结论更为遥远。换言之,我认为总体感觉更接近安眠药中毒,如果是脑震荡,可以说是出现了一种相当异常的情况吧。”也就是说,这份鉴定书暗示,相比脑震荡,安眠药中毒而死的可能性更大。关于这一点,证人有何感想?

证人——作为前鉴定人,我感到A大学山村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存在巨大的、非科学性的矛盾。首先,第一项依据,即关于本尸体发生了脑震荡,还是没发生脑震荡,鉴定书中写的是“无法说清”;就算放过这一条吧,再看第二项,关于有无发生安眠药中毒也是说“不清楚”。如果结论是死因不明,尚能体现出一定的科学性,但现在我感到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论证之间存在着巨大矛盾。在脑震荡这一项上,山村鉴定书似乎对“钙化”问题相当存疑,而我猜想山村鉴定人大概并不知道什么是“钙化”。依据是,山村教授其实给我打过电话,问我钙化究竟是什么,希望我告诉他我都读了哪些文献。于是我就告诉他,钙化是这么这么一回事,请你读一下某些文献。

辩护人——随后山村鉴定书指出,证人在对本案尸体进行化学检测时,明明胃中有药片状之物,却单单不将其分离出来进行化学检测。鉴定书中写道,由此也可知证人的鉴定存在缺陷,即人们会怀疑证人所做的化学检测是否只是走个形式。关于这一点你是如何考虑的?做了分离检测,是否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证人——至少我所属的大学不采用分离药片进行检测的方法。其理由如下:所谓中毒,并非某物进入胃里了,就会立刻毒发。此毒物在体内被吸收才可称为中毒。即使有那么一片安眠药,只要血液或尿液中检不出安眠药的成分,就不是中毒。举个例子的话,可以想象这样一个场景:假设有人以自杀为目的喝下了安眠药,刚喝完就被一个闯进门的强盗杀掉了。在这种情况下,死因毕竟还是之后闯进门的强盗所施加的伤害,而非安眠药中毒。而且一旦解剖,就会在胃里发现药片一样的东西,但它并没有导致中毒。可以这么说吧,多少做过一点普通安眠药毒物检查的人,都会认为我所采用的方式是最正确的。

辩护人——明明胃中有疑似药片之物,却硬是不去检查。既然已发现实物,对其进行检查不是最为直截了当的做法吗?

证人——不,并不是这样的。

辩护人——不检查胃中的实物,却对胃的内部、尿液和血液进行检查,我总觉得这有点儿奇怪啊。

证人——这个疑似药片的东西是有毒之物,所以在检查胃里的东西时,自然会先用斯-奥二氏法分析后,再做检查。

辩护人——但是,比起检查胃里的溶解物,直接检查胃里的固体物能更快地得出结果。你硬是不检查,却说检查溶解物就行,这是为什么?

证人——正如我刚才所说的那样,即使这真的是一片安眠药,只要从血液和尿液里检不出安眠药成分,就不是中毒。

辩护人——使用的这种安眠药是德国产的对吗?

证人——是的。

辩护人——这种药被指定为烈性药,为什么?

证人——应该还没有被指定为烈性药吧。

辩护人——不,很早以前就是了。规定需有医生的指定才可出售,但事实上基本没人用,这是为什么呢?

证人——您想说什么?

辩护人——这种安眠药出的事故非常多。而且,据我听知,也没有致死量之说。有的人即使是微量也会死,有的人吃下很多也不会死。我听说,是因为致死量难定,所以才会被指定为烈性药。

证人——没有致死量,我觉得这也太奇怪了。就算是微量致死,那也是有致死量的。

辩护人——因为致死量难以确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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