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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到1978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加州大学的做法违宪而告一段落,而加州也在1996年推出了还学校更大招生自由的法律(CCRI),从而部分纠正了“平权法案”造成的矫枉过正的恶果。然而,许多人还没有完全理解问题的本质:选择是一种重要的自由,而选择与歧视不可分;用一刀切的“平权运动”来纠正种种“歧视”,并不能消灭不公,而只能转移不公;只有还个人和用人机构以充分的选择利,并让迁徙、交流、交易和市场竞争发挥作用,从而促使人们逐渐采用更合理的选择标准,才是维护“自由”(liberty)的正道。
在动物世界,有的只是弱肉强食的规则;而在人类社会,则既有权利,也有福利。权利和福利都是取代弱肉强食规则的制度安排,但权利与福利不仅不同,而且往往是对立的,呈此消彼长之势;而只有保持两者的均衡,才能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掀起了“平权运动”(affirmative action),联邦和州政府纷纷颁布“平权法案”,禁止基于“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的歧视。然而,这项运动的实质,恰恰是越俎代庖地为用人机构作了基于“肤色、宗教、性别或民族出身”的反向选择。1973年,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医学院根据“平权法案”,为非白人硬性预留16%学位,致使成绩更好的白人青年贝奇(Allan Bakke)不被录取。要知道,非要让成绩较差的黑人学生就读学医,今天受到歧视的就是白人学生和亚裔学生,明天受到损害的就是病人。要帮黑人是对的,但不是这样帮。
首先看权利的概念。权利是得到社会认可的、大部分人主动维护的选择的自由。这是说,任何在现实中能够行使的权利,都离不开他人的背书和支持。人们在讨论权利的时候,往往喜欢加上“自然权利”“天赋权利”“法定权利”等形容词,但除了加重了修辞的色彩外,这些形容词并不能增加论证的力量。土地是你的,但你未必拥有采矿权;电脑是你的,但你未必拥有用它来存放或发放色情影片的权利;你和你配偶的身体都是私有的,但你们未必拥有生第二胎的权利。
这是说,歧视与选择共生,但随着迁徙、交流、贸易和竞争,“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视自然会受到抑制和削弱。既然如此,那么政府颁布法令或发起政治运动,是否也有助于纠正“不道德”和“不必要”的歧视?
有人会争辩说,上述都应该是毋庸置疑的权利。但是,应然不等于实然,实然的权利从来都是人赋而非天赋的。换言之,我们可以倡议某种权利,并声称它是一种“自然权利”或“天赋权利”,但除非它得到普遍的尊重和维护,它就只是应然而非实然的关于权利的主张而已。
这个道理也适用于组织内部。在私营企业里,雇主关注金钱收入,所以在录用员工时,会集中考核其劳动力资本,而对其他旁枝末节,诸如肤色、户籍、党派、政见、相貌、学历——则并不关心。相反,在大型国企或政府机关,选人是否得当,几乎不影响录用者的收入,所以录用者就会变得轻视“有用之人”,转而偏爱“顺眼之人”。人们普遍的经验是,越是激烈竞争的行业,歧视越少;越是大锅饭的垄断或官僚机构,歧视越严重。
拉丁文里有句漂亮的格言,叫“行使自由以不伤他人自由为界”(Sic utere tuo ut alienum non laedas),但深究下去就会发现它是空洞的——谁都可以拿它来为自己的立场辩护。例如,可以认为抽烟者伤害了非抽烟者,但如果禁止抽烟,那非抽烟者就伤害了抽烟者。伤害也永远是双向的。不管法律如何规定,都是基于经验的权衡,而非先验的推演。
问题是,歧视者必须付代价!一个活在山沟里的人,本来就没有机会与外人打交道,所以他不妨把外人贬得一钱不值。本来就没有机会,歧视就没有代价。然而,一旦他有机会进城,或有机会出国,那他歧视外人的代价——因歧视而丧失的收益——就会急剧提高。输得越多,放下成见的动力就越大。多见少怪,长此以往,都市居民的胸襟往往比较开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