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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济术语而言,这项递延税项的负债就好像是美国财政部借给我们的无息贷款,而且到期日由我们自己来决定。(当然,除非国会修改税法,将课税时点提前到未实现资本利得之前)。这种“贷款”还有一项很奇怪的特点,它只能被用来购买某些特定的、升值的股票,而且额度会随市场价格变动,有时也会因为税率变动而改变。事实上这种递延所得税其实有点类似于资产移转时所要缴纳的交易税。事实上,我们在1989年只出售了一小部分持股,总共产生了2.24亿美元的资本利得,因此发生了7600万美元的交易税。
从另一个方面来看,难道这项估计所得税负债,会因为我们从来没有意愿要把股票卖掉,所以政府收不到所得税,就表示它不具重大的意义吗?答案很显然也不是。
关键词:一动不如一静
如果我们在年底,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我们持有的全部证券,我们应该支付的税项超过11亿美元。这11亿应税金额就是我们的负债,它等于或是类似于,在年终之后的15天里应该结算给贸易商的应付账款吗?当然不是,尽管二者在公司审计净值方面具有同样的效果,都是减掉11亿美元。
由于税法运作的方式,如果情况许可的话,我们偏爱的瑞普·范·温克尔(Rip Van Winkle)式的投资方式,较之疯狂短线进出的方法,这种方式有一个很重要的绝对优势。必须强调的是,我们并不是因为这种简单的算术就倾向采用长期投资的态度,没准儿经常性的变动有可能使我们的税后报酬高一些,事实上,很多年前,芒格和我就是这样做的。
新的会计规则有可能被采用,会要求公司将所有的利得以现行的税率估算(不管实际可能会是多少)。如果以34%来计(等于将税率提高6个百分点),这样的规则可能会大幅增加我们递延所得税的负债,并使我们的账面净值减少约7100万美元。由于新提出的规定引发相当大的争议,最后的结果尚难定论,所以目前公司账上尚未做此调整。
但现在我们觉得一动不如一静,虽然这样做的投资回报看起来可能会少一点。理由很简单,我们已经找到相当难得的、令人满意的商业合作关系,并享受珍惜我们彼此间所发展出来的情感。做出这种决定对我们来说一点都不困难,因为我们相信这样的关系一定会让我们有一个满意的投资成果,虽然它可能不是最佳的。要我们舍弃那些已经熟悉的、欣赏并尊敬的人,而把时间浪费在我们不认识、且人格可能会在平均水平以下的人身上,我们觉得实在没有意义。
我们不认为这项递延税计算规则的变化有其强烈的必要性,因为对于伯克希尔而言,不管税率是28%还是34%,都不能反映我们公司的实质现况,因为我们从来不考虑出售我们具有庞大未实现利益的股票。
一项与递延所得税有关的新颁会计规则在1993年开始生效,它取消了我们先前曾经在年报中提过会计账上的二分法,而这又与我们账上未实现投资收益所需计提的应付所得税有关。以1992年年底计,这部分未实现收益高达76亿美元,其中64亿美元以34%的税率计算应付所得税,剩下的12亿美元则按发生时点按28%计算。新的会计规则要求我们必须以现行税率估计所有递延税项,我们也认为这样的做法较合理。
然而,现在看来,新的会计规则要求我们从1990年开始必须将所有未实现利益的预估税率按照34%执行。经估算,光是这一项做法就会使我们的年度盈余(以及我们的财报净值)减少7100万美元。这个规则也会对财报上的其他项目产生影响,但是对于我们的盈利和净资产影响不大。
新颁的规则意味着,从1993年的第一季开始,我们未实现的股票收益就必须以34%的税率来估算,因而增加我们所得税的负债,并使净值减少7000万美元。新规定也使我们在计算递延所得税时,在几个地方做了一些小的修正。
现在,我们在这方面的负债分为几层。对于1986年以前的未实现收益,大约在12亿美元左右,我们以28%的税率估算。对于1986年之后的未实现收益,大约在6亿美元左右,我们以34%的税率估算。这其中的税负差异上升反映了1987年起调整税率的差异。
未来税率有任何变动时,我们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净值也必须马上相应做调整。这个影响可能会很大。不过无论如何,真正重要的是我们在最终出售证券,那些资本利得由“未实现”到“实现”时,所适用的税率到底是多少。
当这项规则开始实施后,对我们有几个方面的影响,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必须重新计算旗下保险公司所持有的未实现股票资本利得,以计算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方式。
<a id="ch1_back" href="#ch1">[1]</a> 1988年,1989年,1992年。
先前我曾提到在1990年会有另一项会计规则的重大变动,主要与递延税务的计算有关。这项规则既复杂,又极具争议性,以致原定于1989年的实施,不得不延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