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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城市消费的方式、水平和结构研究
张剑光张洁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2006.4
(注明:这篇论文是小说中城市化的一个基础,也是小说中襄阳、金陵、洛阳、长安、济南等城市建立、扩大的理论基础。)
摘要:唐代城市商业经济有着较快的发展,城市居民的日常消费与市场紧密相连。城市中各个阶层虽然与市场的联系程度不太一致,但逐渐密切是共同的发展趋势。城市中的消费水平有高有低,既有官员贵族和富商们的高消费,也有普通工商业者衣食丰足的消费,更有普通市民的低消费。因此表现在消费结构上,不同的消费水平其消费结构是完全不一样的,而且不同社会阶层的消费结构也各有其特殊性。
关键词:唐代/城市消费/消费行为/消费水平/消费结构
衡量一个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城市经济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商品经济从大的方面来说,最主要的是生产和消费两个层次,因而对城市消费经济的探索是研究唐代商品经济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对商品经济研究的深入,人们对唐代经济的认识更趋客观,得出了许多重要的结论。不过我们也看到,对唐代城市消费经济的研究还很薄弱,突破性的观点较少,成果不多。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城市消费方式、水平和结构着手,探讨唐代一些大城市中商品经济的发展水平。由于我们学识有限,文中论述如有不当,敬请方家指正。
一、唐代城市消费方式
消费方式就是人们消费生活资料、精神产品和劳务的方法和形式,一般通过消费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结构和消费支出方式等表现出来。唐代市民从日常生活的衣、食、住、行基本消费,到文化娱乐的精神文化消费以及对劳动力的劳务消费等等,方方面面无不与商品市场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唐代城市消费基本属于依靠市场完成的商品性消费。
1.城市中消费品市场的发展
唐代自立国开始,承袭了前代的一些做法,在城市建设上实行坊市制度,即严格区分商业贸易的“市”与居民住宅区“坊”,并加以严密的管理控制。从京城到各地州县均设置有“市”,各大城市的“市”中更是店铺林立,贸易繁荣。在北方,京城长安东市,南北居二坊之地,“街市内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积集”(卷3)。洛阳南市,“东西南北居二坊之地,其内一百二十行,三千余肆,四壁有四百余店,货贿山积”(卷5)。南方扬州“当南北大冲,百货所集……列置邸肆”(卷86《市》)。广州“广人与蛮杂处,地征薄,多牟利于市”(卷170《王锷传》)。自唐中期起,商业的繁荣和市场的扩大日益冲破坊市制度的限制。一方面,在“市”以外各坊日渐散布有各式各样的商肆店铺,贸易交换不再局限于“市”内进行。而且,有许多小商贩挑着担子走街串巷,直接深入居民区进行商业贸易。另一方面,“坊市”制度下严格的夜禁制度渐渐放松,各大城市中的夜市悄然兴起。如长安崇仁坊“一街辐辏,遂倾两市,昼夜喧呼,灯火不绝”(卷3);汴州“水门向晚茶商闹,桥市通宵酒客行”(卷300王建《寄汴州令狐相公》)。唐代城市中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成为市民依靠市场进行商品性消费最为重要的硬件。
在商业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大宗商品逐渐形成了以城市为中转或最终销售地的专门市场,为市民进行商品性消费提供了便利。如成都蚕市,韦庄有词云:“锦里,蚕市,满街珠翠”(卷892韦庄《怨王孙》)。扬州药市,“扬州喧喧卖药市,浮俗无由识仙子”(卷821皎然《买药歌送杨山人》)。刘玉feng先生在《唐代商品性农业的发展和农产品的商品化》一文中,指出了粮食等农产品以及粮食作物和农副产品从生产到销售表现出来的不同程度的商品化,详细描述了全国范围内的粮食、酒、各种调味品、茶叶、甘蔗、桑、麻、棉花、绢布、蔬菜、水果、花卉、药材、牲畜(肉鱼)、木材等等商品的贩运和销售市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城市周围的各类农产品和手工产品,大都是经过市场,交换后再来到城市居民的手中。
唐代的市场体系由两部分组成,一种是一般商品市场,也就是普通商品交换的场所,此外还有一种生产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文化娱乐市场。尽管唐代的生产要素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但的确已初具雏形。如我们通常讲的城市消费服务市场,“任何时候,除了以物品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外,还有以服务形式存在的消费品,即消费服务”(p160)。马克思说的这种消费服务的完成其实只能依靠市场来实现。在唐代,城市中饮食、娱乐行业的发展以及遍布于城市中的奴隶市场、雇佣劳动力市场,为市民进行服务消费提供了条件。我们曾研究过唐代江南城市经济,发现唐代江南城市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城市内服务性行业蓬勃兴盛。(p365)如《金华子杂编》卷下已说到咸通中,金陵秦淮河上专门有百姓撑了小船以淘河为业,可以说是今天的河道清洁工。这种为城市服务的人员一个重要的来源是从劳动力市场上雇佣来的。浮梁县令张某秩满到京师,在华阴碰到了一个黄衫吏,此人对张县令说:“吾姓钟,生为宣城县脚力”(卷350引《篡异记》“浮梁张令”条)。在延陵县,陈生可以“求人负担药物”,到佣作坊中寻找人为自己挑担服务。(卷74引《逸史》“陈生”条)城市中酒店林立,各种各样的旅店、逆旅、客舍、堠馆为行商旅客提供着食宿服务。城市中房屋的出租、买卖十分常见。华亭县令曹朗官秩将满,不但来到苏州买了一套大房子,还买了一个名叫花红的小青衣,添置了大量的日常生活用品,打算长住在苏州了。(卷366“曹朗”条)
唐代的城市市民,特别是在一些大城市中,和市场的关系十分紧密,无论是一般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要素市场,人们的消费绝大部分依靠市场来进行,依靠市场而完成。
2.消费群体的消费行为
如果把唐代城市中的常住居民划分阶层的话,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宫廷人员、官员等公职人员和一般市民。一般市民中只有手工业者属于生产性人口,他们所生产出的产品或由国家征收,或投入市场出售,他们自己的基本生活消费都不得不通过市场交换来完成。其余大部分市民,包括举子、商人、伶人妓女、僧尼等都属于非生产性人口,其消费行为只能依
赖市场交换。
宫廷和官员的消费与市场的联系则经历了一个逐渐密切的变化过程。唐前期,宫廷的消费品主要来自诸司供给或诸方贡献,按说是不需要与市场发生任何联系的,但这种局面逐渐被“宫市”的出现所打破。宁欣教授在《内廷与市场:对唐朝“宫市”的重新审视》一文中,认为“商品经济的发展,城市经济文化的繁荣,使内廷对市场的需求极为迫切,与市场的联系更加广泛,内廷人数的增加,更加大了对市场的需求量。与这种大趋势相适应的是,官府供给系统中市场采购比重逐渐增加。”唐人戴孚所著《广异记》中云:“薛衿者,开元中为长安尉,主知‘宫市’,迭日于东西二市。”(卷331“薛衿”条)兑明开元年间,内廷日常饮食用品中相当多的品种需要到京城的两大市场上采购。到代宗时,“宫市”由宦官负责,强买强卖引起民怨。“时宦者主宫中市买,谓之宫市,抑买人物,稍不如本估。末年不复行文书,置白望数十百人于两市及要闹坊曲,阅人所卖物,但称宫市,则敛手付与,真伪不复可辨,无敢问所从来及论价之高下者,率用直百钱物买人直数千物,仍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银。人将物诣市,至有空手而归者,名为宫市,其实抢夺之。”(卷140《张建封传》)我们且不论“宫市”的强制掠夺性,“半匹红绡一丈绫”是严重的不等价交换,至少政府的“宫市”可以说明在商品经济强大的冲击力下,宫廷的消费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市场,当然也说明了唐朝宫廷消费yu望的膨胀。
对于官员和贵族等公职人员来说,他们的消费品应当分为两部分,一是来自皇帝的赏赐,二是来自市场。对于这两部分所占比例的多少,从唐前期到中后期有一个此消彼长的过程。从唐前期的相关史料可以看出,皇帝的各种赏赐和国家的实物俸禄是贵族和官员主要的消费方式,但并非就不需要市场。《唐会要》载:“贞观元年十月敕:五品以上,不得人市。”(卷86《市》)这条敕文是出于传统意义上的抑商思想,但同时从侧面证明,当时官员普遍有入市的情况,或者说,朝廷出于对高官身份的考虑而从品级上对其加以限制后,对五品以下官员出入市场放任不管了。《大唐新语》记有一则侍中陈叔达为母买水果的故事:“高祖尝宴侍臣,果有蒲萄,叔达为侍中,执而不食。问其故,对曰:‘臣母患口干,求之不得。’高祖曰:‘卿有母遗乎?’遂呜咽流涕。后赐帛百匹,以市甘珍。”(卷5《孝行》)这可以说是官员及其家属日常生活消费需要市场来满足的有力例证。到高宗时,城市中商品经济随着国家经济的全面恢复而迅速发展,富商大贾涌现,贵族官僚与其交往频繁。长安商人邹凤炽“其家巨富,金宝不可胜计,常与朝贵游”(卷495“邹凤炽”条)。甚至有些官员也开始做起了生意,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对于贵族官僚思想观念上的冲击是十分巨大的。自武周起,史籍中频见官员通过市场进行日常生活消费的记载。张衡位至四品高官,“因退朝,路旁见蒸饼新熟,遂市其一,马上食之,被御史弹奏”(卷4)。自玄宗朝始,贵族官僚大范围地卷入商品市场,不仅大量从事商业经营,而且其个人消费也越来越依赖于市场,尤其是日益膨胀的奢侈性消费。陈衍德先生在《试论唐后期奢侈性消费的特点》一文中即指出唐后期奢侈性消费的特点之一就是:“购自市场、得自市场的奢侈品,相对于自产自用的奢侈品,比重有所上升。”这个结论是很有道理的。
另外,唐代官员所得俸禄中,俸料钱在全部俸禄中的比重逐渐上升也可以说是官员阶层的消费方式与市场联系日渐紧密的重要表现。“唐代官员俸料钱支出数量增加,取决于税收结构中货币成分的增长,而税收中货币成分的增长,又是以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前提的。因此,唐代官员俸料钱的增加反映了唐代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的基础上,分配与消费通过交换发生联系,分配过程中货币比重的增加正说明交换过程中对货币的使用量增加,从而也说明了官员消费与市场关系的日益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