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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书院招生方面,官方不仅有权决定书院的招生人数,还直接参与招生的过程,有的书院的招生权还被官方所掌控。如清代岳麓书院的招生就掌握在地方行政长官的手中,巡抚陈宏谋规定,“岳麓书院定额正课五十名,附课二十名。候本部院行各属保送,或由学院考取移送。其零星赴辕求取者,一概不准。”(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四十八.申明书院条规以励实学示.转引自中国书院史资料.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1584.)书院招生过程也全由地方官吏主导和监督,一般是由监院呈请地方官府公布招生考试——甄别考试日期,各地生徒至监院处报名投考,然后参加由地方官吏主持的甄别考试。官课是官方监控书院教学过程的最有效方式,省会书院的官课由总督、巡抚、学政或布政使、按察使、转运使、道台等轮流主持,府、州、县书院则由道台、知府、知州、知县或教谕、训导轮流主持,一般是每月一次。官课由主持考试的官员负责阅卷,并根据成绩给予优秀生徒一定的奖励。这样,书院的教学过程也落在了行政权力的掌控之中。
不仅如此,皇权有时还会根据统治的需要,削弱或剥夺书院的自治权,明代中后期四次禁毁书院即是典型的例子。可见,行政权力已经渗透到书院创建、修复与管理、教学过程的全部环节,使书院的独立性质发生了显著变化,行政权力成为调控书院发展的主导性力量之一,书院所追求的自治权因而无法完全实现。
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是在与教会、封建主和市政当局的斗争中获得的,关且获得了上述权力机构的法律认可,因此它能在长时间内得到维持,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无法理依据,故而朝廷可以依据统治的需要,甚至皇帝个人的喜好任意地调整文教政策,从而使书院的自治权受到限制,书院自治权因此表现出脆弱性。
三、 书院自治权的社会政治基础
尽管中国古代的书院和中世纪欧洲大学都有自治权,但二者的自治权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主要是由于二者根植于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之中,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与传统家族自治权存在同构关系,而中世纪欧洲大学的自治权与其城市自治权存在同构关系。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家族关系与政治关系是同构的,“国”的政治关系中包含着“家”的伦常关系,“家”的伦常关系中又体现着“国”的政治关系。于是,国家在控制手段方面,不仅会运用暴力手段,还会像处理家族关系一样,将道德调节视为国家控制的有效手段,出现特有的“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特征。而通过有效的教育活动,向士民灌输忠、孝等宗法道德观念,这是中国古代统治者维护君主**的最有效的方法。因此,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被统治者视为政治的根本,即所谓“建国君民,教育为先”。这种传统使得教育依附于政治,为政治服务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教育自然不可能独立于政治而存在,各种性质的教育机构的发展、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式方法的运用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治的需要。因此,无论是官学、私学还是书院都无法取得决定自身发展的自治权。
书院有限的自治权只有在与统治者政治控制手段相一致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从统治者那里获得。从创建的自由而言,北宋初期创建书院的目的是满足士人获取科举应试知识的需求,弥补官学之不足。南宋前期学者创建了相当数量的宣讲理学的书院,尽管当时的统治者并不认可理学,但理学重视对于儒家经典中忠孝仁义等义理的阐发,并将其提高到天理的高度,公开宣扬对君父的绝对服从,朱熹说:“父子兄弟夫妇,皆是天理自然,人皆莫不自知爱敬。君臣虽亦是天理,然上义合。”(朱子语类,卷十三.长沙:岳麓书社,1997:207.)这样,以理学为教学内容的书院是符合统治者政治控制手段要求的,因此,以宣讲理学为主要职能的书院能够得到统治者的认可。不仅如此,书院在章程、学规中明确规定生徒必须尊崇封建**统治的伦理纲常,如朱熹在《白鹿书院揭示》中明确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朱熹.朱熹集,卷七十四.白鹿书院揭示.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3894.)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体制中,科举制度在为统治者选拔文官的同时,亦有控制士人思想的功能。统治者通过指定科举考试的内容与形式,引导包括书院在内的教育机构按照科举考试的模式培养人才,最终实现其政治控制的目的,为科举培养人才成为教育机构的主要职能。书院为科举服务在明清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其人才培养基本上是以科举为目标。书院教学与科举考试密切结合,考课是明清书院开展科举教学的主要形式之一,很多书院还将考课写入学规之中,使其进一步制度化。不少书院为满足更多士人参加科举考前强化训练的需要,还在科举考试的年份增加招生名额。粤秀书院规定,在乡试的年份,增加招收生员、监生30名。四川莲峰书院也在科举考试年份增加招生名额,乡试年份增加招收生员20名,待遇与正课生相同,享受书院提供的津贴。这部分增加招收的生徒在书院学习的时间都相当短,一般为半年左右。陕西的玉山书院“逢乡试年分,外加附课生员十名,以二月为始,八月停止”((陕西)蓝田县志,卷九.胡元瑛.玉山书院条规.清光绪元年刊本.)。有的书院甚至在科举考试中获得了一定的特权,最为典型的就是白鹭洲、白鹿洞两书院获得保举生徒直接参加乡试的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