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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教学内容完全不相同,而且书院的教学方式也与官方教育机构明显不同。为实现“讲学明道”的办学理念,书院可以邀请不同学术流派的学者前来讲学,会讲与讲会是最为典型的方式。在这些学术活动中,生徒可以平等地参与学术讨论,它不仅对学者的学术研究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而且使生徒也能在参与中得到启发与影响,甚至有可能因此而走上学术研究与传播之路。
以书院为基地开展会讲或学术交流成为学者们解决学术分歧、进行学术合作的重要方式。淳熙二年(1175年),朱熹在寒泉精舍接待了婺学的代表人物、丽泽书院的创办者吕祖谦。在寒泉精舍,朱、吕二人促膝交流、切磋问难之后,还进行了学术合作——编纂了《近思录》,目的是让初学者能更好、更快地把握北宋理学家的思想精髓。
为了使学术大师能自由地到各地书院讲学,书院往往能自主聘任山长或教职人员。书院聘任山长的主要依据是道德修养境界和学术水平,即选聘“经明行修,堪为多士模范者”充任山长。不仅学术大师可以自由地到各地讲学,而且书院生徒也能较为自由地流动,使学术交流更为便利与频繁,这是书院在生徒管理方面自由灵活的表现之一。
二、 古代书院自治权的限制
尽管中国古代书院具有自治权,但与西方近代大学相比,其自治权仍存在一些差异。西方中世纪大学的产生与“社团”或者说“行会”(universtas)密切关联。中世纪大学是教师、学生组成的社团或者行会,“大学是一个由学者和学生共同组成的追求真理的社团”,拥有自己的章程、共同的财产、表明其法人地位的印章等(李秉忠.中世纪大学的社团机构性质.侯建新主编.经济—社会史评论(第三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61.)。由于社团属于中世纪欧洲的一种法人,其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大学这种社团可以和其他社团一样享有自治权。
中世纪大学拥有较大的自治权,可以颁布属于各自大学的、独立于教会和世俗政权的法令。中世纪大学的自治权主要表现为对外争取发展空间和独立处理学校内部事务两个方面。首先,中世纪大学享有罢教和迁校的权力与自由。1231年,罗马教皇格雷戈里九世特别授予巴黎大学罢教权:“如果,万一房价提高使你受到损失,或缺乏了其他东西,或受到令人难忍的伤害,例如死亡或者肢体残废,诸如此类的情节使你们当中的任何一人遭受到损伤,除非通过警告在15天内得到满意的答复,你们可以中止讲课直到满意解决的时候……”e.p.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78.不仅可以罢教,而且还可以迁校,1209年,牛津大学的学生因抗议警察擅自闯入校园拘捕涉嫌杀人的学生,纷纷离开牛津大学,另创剑桥大学。其次,大学师生享有免税和免役权,这种权力有利于大学在经济上独立,为学术自由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1386年,鲁伯特一世授予海德堡大学的免税特权:“准予教授和学生,不论是他们到学校里来并住在学校里,或者是从学校回家去,在我们所属的土地上自由往来,其所携带求学所需要的一切东西和生活所需要的一切物品都免除捐税、进口税、租税、监务税以及其他所有苛捐杂税。”(e.p.克伯雷选编.外国教育史料.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175.)再次,大学师生享有学校内部管理的自治权。如大学教授有权审定教师资格,1292年罗马教皇承认巴黎大学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可以获得通行的教学许可证。中世纪大学确立的自治权,为近代大学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理基础,大学自治因此被洪堡视为“大学三原则”之一。
与欧洲中世纪大学有着较大的自治权不同,中国古代书院的自治权却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来自皇权,以皇权为主导的行政权力决定着书院自治权的有无和大小。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统治者历来注重对教育机构的控制,独立于官学和私学之外的书院亦不例外。皇权对书院的控制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而逐渐深入,其形式也由间接向直接转变。北宋时期赐书、赐额是统治者控制书院最常见的方式,其目的是使书院的学术创新、教学活动等与官方的意识形态保持一致,从而削弱书院的自治权。太平兴国二年(977年)朝廷赐书给白鹿洞书院,开朝廷赐书之先河。此后岳麓、应天府、嵩阳等书院都得到了朝廷所赐的九经及相关书籍。与赐书同时进行的还有统治者的赐额,北宋时期的岳麓、应天府、嵩阳等书院都得到了朝廷的赐额。虽然赐书、赐额是私人性质的书院得到统治者认可的最直接表现,但也是统治者试图通过精神鼓励的方式,将书院纳入其控制范围的有效手段。这种方式在明清时期得到延续,诸多书院都得到了朝廷的赐书、赐额。
在运用这种间接方式限制书院自治权的同时,皇权主导的官方力量也往往参与书院的创建与修复,使书院自治权受制于行政权力。行政权力不仅表现在创建与修复阶段,而且深入到书院管理体制的内部,书院独立自主的管理权因此而被削弱。自北宋开始官方就对山长的选聘进行掌控。元代则进一步加强,山长被纳入了国家官僚体系之中,全由官府直接任命。元代统治者甚至试图根据书院的级别而将山长名称相应地改为教授、学录、学正等,以控制山长的选聘工作。虽然这一设想最终并未得到实施,但官方控制书院的意图暴露无遗。元代山长聘任的做法在明清时期得到了形式上的改变,虽然山长已经不再被视为国家官员,但选聘山长的主导权仍多掌握在官方手中。清雍正四年(1726年),皇帝还就白鹿洞书院选聘山长之事发布上谕,专门提出了山长的选聘标准:“若以一人教授,即能化导多人俱为端人正士,则此一人之才德即可膺辅弼之任,受封疆之寄而有余。”(清实录·世宗宪皇帝实录,卷四十三“雍正四年四月”条.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第七册:631.)乾隆皇帝将书院山长的选聘权力交给各级地方官吏,形成了省会书院山长完全由各级地方官吏选聘的体制,并先后于乾隆元年(1736年)和乾隆三十年(1765年)两次强调严格山长聘任制度。地方官吏不仅能延聘山长,还掌握着考核山长的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