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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俗教安则民不偷(愉);
(7) 以刑教中则民不暴;
(8) 以誓教恤则民不怠;
(9) 以度教节则民知足;
(10) 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11) 以贤制爵则民慎德;
(12) 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这里所列的十二项社会教育的内容,其要旨就是要通过社会教育使得全体人民心悦诚服地接受这些规范体系,成为“不苟”、“不争”、“不怨”、“不乖”、“不越”、“不偷”、“不暴”、“不怠”、“知足”、“慎德”的人,最终达到维护社会人伦秩序的目的。
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社会教育,而且总是将儒家道德体系作为社会教育、道德教化的内容。历代君主不仅下令各地官吏大力宣讲忠孝道德,许多帝王还亲自撰写这一类用于道德教化的教材。历代帝王重视注释《孝经》,如晋元帝的《孝经传》、晋孝武帝的《孝经讲义》、梁武帝和简文帝的《孝经义疏》、梁孝明帝的《孝经义记》、唐明皇的《孝经注》、清顺治的《孝经注》、清雍正的《孝经集注》等,这些都是帝王们亲自撰注并用来作为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之用的教材,而这些教材所充满的,正是如何做忠臣孝子的道德观念。有的帝王还撰写用于直接向老百姓作“训”、“谕”的条文。如清朝康熙帝曾撰写《圣谕十六条》,全面系统地宣扬儒家伦理道德,颁布给全国的学校乡村等,以向人民进行道德教育,其内容主要有: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勤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传善良,诚匿逃以免株连,务本业以定民志,完钱粮以省追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这十七条“训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家族、社会、国家方面的道德规范,它要求人民严守这些道德规范的约束,以维护家国一体的社会秩序。雍正帝认为它“自纲常名教之际,以至于耕桑作息之间,本末精粗,公私巨细”,皆已包括无遗。为了加强宣传效果,更好地向老百姓宣传、灌输这些道德,雍正帝在每条条文上加注释,改名为《圣谕广训》,将其广泛地刊刻颁发,大力宣传。当时规定,各府州县学官,每月朔望两日,向士庶宣读《圣谕广训》条文;而在乡村,除宣读条文外,还要求用通俗语言加以解释说明。
社会教育的内容是非常集中的,而社会教育的形式则十分多样。这里略举其中几端。
第一,设立专门从事道德教化的官职。一般而言,中央设有礼部等机构,兼管社会教化,而地方基层,则又有专门职事。西周之时,设乡大夫、乡师的官职,主持其乡的政治、教化等事务。《周礼·地官·司徒》称:“乡大夫之职,各掌其乡之政教禁令。正月之吉,受教法于司徒,退而颁之于其乡吏,使各以教其所治。”“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他们负责教化人民,使人民成为恪守社会道德的臣民,董仲舒说:“古者修教训之官,务以德善化民,民已大化之后,天下常亡一人之狱矣。”(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2006:2515.)所以,汉代推崇儒学,尤重教化,也于乡里设专门从事教化的“三老”之职:“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2006:742.)。“三老”负责向乡里民众宣传儒家道德,进行道德教化。此外,政府各级官吏中均倡导“以教化为大务”(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中华书局,2006:2503.),要求他们承担教化民众的职责,能够做到“以礼义伦理教训人民”,这样就可实现“正身行、广教化、修礼乐以美风俗;兼领而和一之,以合治安”(贾谊著,何孟春注.贾谊集·贾太傅新书.辅佐.岳麓书社,2010:62.)。
第二,由统治者颁布、推行各种训、谕、诰、箴、规,对人民推广这些道德以实施教化。前面所述的清康熙帝所撰的《圣谕广训》,在各乡村、学校进行宣传灌输,就属于这种教化形式。其他许多重视道德教化的地方官吏也常常颁布、发行许多进行道德教化性的文告和训话,他们也往往以师长身份训导、教育老百姓,要求他们在家孝顺父母,在国忠顺君主。在许多出为官吏的儒家士大夫的韵文集中,均能见到这一类的文告和训话。
第三,利用礼乐以及其他艺术形式进行道德教化。西汉董仲舒是非常重视道德教化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在《举贤良对策》一文中说:“圣王已没,而子孙长久安宁数百岁,此皆礼乐教化之功也。……乐者,所以变民风、化民俗也,其变民也易,其化人也著。”历代士大夫是非常重视用礼乐等形式进行道德教化的。礼本来是中国古代家族生活和政治生活方面的道德规范体系,乐则是合音乐、诗歌、舞蹈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形式,它们二者可以相辅相成,所谓“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乐至则无怨,礼至则不争。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陈澔注.礼记,卷七.乐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208.)礼教是一种有尊卑等级的社会规范的灌输和强制,乐教则能使这种等级差別的界限化为一种“和合”、“亲爱”的愉悦心境和美好情感。正如班固所说:“故乐者所以崇和顺,比物饰节,节文奏和以成文,所以和合父子君臣,附亲万民也。是先王立乐之意也。”(白虎通德论,卷二.礼乐.)所以,历代土大夫均十分重视以礼乐的形式进行道德教化。官方往往很重视撰修《礼乐志》,这也是由于他们相信“乐者,通伦理者也”、“乐者所以变民风、化民俗也”。可以进行道德教化的不仅是礼乐,还有其他艺术形式,诸如音乐、诗、画等艺术形式,也成了士大夫对人民灌输、传播道德文化的手段,具有“成教化”、“助人伦”、“移风俗”的社会效果。
第四,统治者的示范教育。中国的传统道德包括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两方面的要求,如果在上位的统治者在对人民进行道德教化时,自己却是品德败坏的人,就很难达到教化的效果。所以,历史上的儒家学者总是要求统治者成为社会道德的表率,以言传身教的形式达到社会教化的目的,他们提出:“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弟,上恤孤而民不信(背)。”礼记,卷二十.大学.所以,历史上向来把统治者的道德示范作用看作是进行道德教化的重要途径,许多统治者对此也有相同的认识,甚至还有少数统治者力图身体力行,以实现道德教化之功,维护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
士大夫进行道德教化的手段还可以列出许多种来,诸如大力褒奖忠孝道德的典型人物,通过编撰《忠义传》、《孝义传》以表彰那些忠臣孝子,广立忠孝牌坊、忠孝祠等,以进行道德模范教育。
(三) 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