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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特别是司法上的案件基本上是没有上诉一说的。
也正因如此,李阳认为大秦的司法体系必须要进行改革。所以他直接将司法从地方的行政机构中独立出来,名为大秦司法署。
司法署,自然是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负责审案、判决,此时相当于就是后世的法院和检察院的合体。
同时,监察御史们的机关则改为监察署,相当于后世的纪检监察机关。
这司法署直接从地方独立出来,隶属刑部,不受地方长官制约,而且有争取的案件,也不是由地方长官巡抚或郡守来作最终的判定,而是直接上呈上级司法机关。
比如,县级的司法署,存有争议的案子,或不服判决的案子,可直接提呈至郡级的司法署上诉,若还存争议或不服,可继续上呈行省司法署。
这样一来,整个司法体系,就可大大降低冤假错案了。同时,也督促了各级司法部门公正、公平的审案。
大秦司法改革一实行,起初百姓并不以为如何特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