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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少爷肉夹馍、罗辑思维、首席娱乐官等创业公司合伙人股权之争,为许多创业者及准创业者提了个醒,股权分配是合伙人之间最容易起争端,也最容易导致散伙的问题。可以说,创业公司初创阶段的股权架构设计决定了创业的成败。

利字头上一把刀,兄弟情义不牢靠

众多合伙企业,创业时激情满满,创业成功后兄弟反目,企业分崩离析。散伙的原因各有不同,但究其根本原因,无非一个“利”字。兄弟情义在利益面前,比想象中的要脆弱得多。

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们团队战斗力高,是因为我们‘分赃’分得好。”利益分配不合理,是许多合伙创业企业散伙的主要因素。因此,避免这种隐患发生的最佳办法,就是建立起清晰的股权分配机制。

预留股权

创业之初,企业将股权全部分给合伙创业团队就意味着日后没有股权可分,也就意味着将来新的合伙人无法进入团队。许多关键性人才都有创业的梦想,但是苦于没有合适的平台和机会,这类人才如果没有股权激励,是很难招募到的。那么,预留的股权在新人没有到位之前怎么处理呢?很多企业的做法是创始人做主,这种做法非常不公平,很容易引起合伙人内讧,科学的分配方法是按贡献度进行分配。

融资预留

创业项目最终要进行融资,融资后团队股权就会稀释,随着融资进程的推进,股权会进一步稀释。最终,创始人的股权能保持10%就已经不错了,以马云为例,其个人股权不到5%。

以上市为目标,在融资之前一定要做好融资预留,否则,自己辛辛苦苦创业,在融资后很可能就成了为别人做嫁衣。另外,企业估值越高,融资金额越庞大,选择投资人就要越谨慎,因为董事会弹劾创始人的事也时有发生。

股权分配

(1)考虑因素。

创业公司在分配股权时,要考虑合伙人对项目的综合贡献及价值,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经验、领导能力、市场开拓能力、产品和技术能力、融资能力以及其他资源投入等,创始人可根据创业领域选择权重,直到得到合伙人认可为止。

(2)灵活调整。

虽然从法律上讲,出资比例决定了股权比例,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股权比例要取决于合伙人贡献值的大小,并定期审查调整股权比例,出资比例和股权比例的对应关系最好请专业律师来做。

(3)坦诚面对。

谈到利益时羞于开口,利益分配不均时大打出手,这是一个坏毛病。因此,在进行股权分配时,创始人就要让合伙人开口,坦诚面对,直至各方都认同为止,并且应当定期讨论股权比例问题,如有必要则可以及时调整。

(4)平分股权。

所谓平分股权,就是两位联合创始人各占一半,或者三位联合创始人各占三分之一。投资人对这种股权结构通常都心有顾虑,因此,公司初创时期,最好避免容易导致僵局出现的股权比例设置,例如50:50、65:35、40:40:20等。类似于40:40:20的股权比例设置,会导致两大股东都希望联合小股东控制公司决策的情形。

拓展阅读

合伙机制的“五大险区”

1.公司引入合伙人机制,一旦合伙关系破裂,就会导致公司分裂,甚至消亡。要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公司就必须在引入合伙人机制后,在合伙人分级体系、分红权与股权分离,以及合伙人进入与退出机制上加以设计。

2.合伙人不只是分钱,一旦陷入合伙人拥有股权享受分红的误区,合伙人的作用就难以发挥。真正的合伙人是要责权分明,参与公司管理,共担风险,共谋发展,而不是在分红时才意识到自己合伙人的身份。

3.合伙人机制要强调个人贡献,而不是凡事以人为本,要甄别哪些价值是由人力资本创造的,哪些价值是由行业天然属性带来的,哪些又是物质资本贡献的,从而进行差异化的机制设计。

4.合伙人坐享其成当老板是非常危险的,这不仅违背了合伙人机制的初衷,也会给企业内部带来不公平感。

5.将合伙人制变成捆绑人才、转嫁风险的手段,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能起到稳定团队的作用,但有违合伙人机制的初衷,会造成团队核心成员对团队的信任危机,加速企业的灭亡。

风险提示

创业者承担风险的能力较低,而在创业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可以降低创业风险,因为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需要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立股权成熟制度,预防联合创始人中途退出

创业初期,由于创始团队不稳定,因此,股权分给联合创始人后,联合创始人却中途退出,并且手中还持有公司股权。出现这种局面,让留守创业的合伙人既愤愤不平,又无可奈何。

举个例子来说,你有一个很好的创业项目,找到了一个合适的联合创始人,并五五分配了股权。一段时间后,你的联合创始人不想创业了,离职去了其他公司工作。几年后,当你创业卓见成效,市值估价不菲,有企业出高价并购时,那个离职的联合创始人回来了,要求按他所持股比例获得相应的并购价。

事实上,此类的事情并不少见,因此,建立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就非常必要了。许多创业企业并不重视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种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指的就是从离职的创始人手中收回股权的机制。

联合创始人股权回收机制

股权回收机制指的是,每个联合创始人在股权分配时会获得属于个人的全部股权,如果有联合创始人中途离开,则企业有权以极低的价格回购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可能有些合伙人会认为,这种股权回收机制是限制联合创始人的股权,实际上这种做法对于联合创始人是有利的。

首先,股权回收机制平衡了留守创始人与离职创始人之间的利益,避免了离职创始人带着股权离职而损害留守创始人的合理利益;其次,股权回收机制可以激励每个联合创始人为了共同的目标奋斗,提升创业成功的概率。

联合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

联合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分为期限模式与目标模式两种。期限模式指的是联合创始人股权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4年、3年,也可以是2年。目标模式指的是联合创始人股权按阶段性目标分批成熟。

(1)期限模式。

通常,联合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的成熟期设定为4年,第一年为创始人最短服务期,假如创始人投入全部工作在创始企业,工作满1年后,一次性成熟其股权的1/4。之后开始按月或季度分批成熟后续的股份,例如每个月成熟1/48,直至4年后全部股权成熟。

简单来说,如果联合创始人创业之初获得了公司40%的股权,工作2年后选择离开,其中20%的股权已经成熟了,那么他可以继续持有这20%的股权,另外20%则会被公司以极低价回收。如果联合创始人工作时间不满1年,连第一批股权都没有成熟,那么,他在离开公司时,股权将全部被公司回购。

(2)目标模式。

所谓目标模式,简单说就是创始人股权以创业企业实现某些阶段性的目标为标准成熟。例如,产品研发阶段,股权成熟1/4,测试时成熟1/4,正式发布时继续成熟一部分等。产品没有研发出来之前,如果创始人离职,则他的股权都被视为没有成熟,公司可以全部回购。

目标模式,创业公司设立的目标一定要明确,否则会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而且,创始人离开之前,可能会匆匆发布研发并不成熟的产品。

综合考量,创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定符合自身条件的股权成熟机制。最好选择两者相结合的模式,也就是既制定股权成熟期限,又与公司发展目标和绩效考核相结合。

拓展阅读

创业风险的分类

1.按风险来源的主观性划分。创业风险按风险来源的主客观性可分为主观创业风险与客观创业风险。主观创业风险指的是创业阶段因创业者自身心理素质等主观因素导致创业失败的可能性;客观创业风险指的是创业阶段因客观因素导致创业失败的可能性,如市场变动、政策变化、资金缺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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