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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医生在他的州里参加过大概八次的行刑。谈起这个话题,他表现得极其不自然。不过,最终他还是同意给我讲述他的经历。
那位护士问我:“换作是你,作为一个医生,能眼睁睁看着这个一点经验也没有的人用针头在犯人身上戳弄半个小时吗?”接着他自己回答:“我不能,也没有任何顾虑。如果想把这件事正确地做好,如果这件事非做不可,那我就是最合适的人选。”
想要解答这些疑问并不容易。这些医护人员的身份很难确定,一方面州政府不透露他们的姓名,另一方面他们也不愿意讨论自己在其中充当的角色。不过,在我能够接触到的15人当中,还是有4位医生和1位护士答应和我交谈,他们总共协助过至少45次行刑。没有人是死刑的忠诚信徒,参与其中的理由也都一言难尽。大多数人都说,这种角色是不知不觉之中降临到他们身上的。
这可并不意味着他觉得做这件事很自在。“不管是当海军也好,还是当护士也好……我都希望自己不要变成一个冷血的人,不能视他人性命如草芥。但是社会已经决定了对犯人的惩罚,而且这个决定经过了陪审团多次的慎重审议,”他说,“即使身陷囹圄,那名罪犯居然还设法杀害了四个人。”因为对县里的一位律师心生怨恨,他安排一名同伙趁律师本人、妻子和孩子都在家的时候炸毁了他们的房子。后来他的同伙转做污点证人,这名罪犯又找人对其严刑拷打,并在路边的加油站将其杀害。法院最终判处该罪犯死刑,这位护士完全认同这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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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以严肃的态度看待自己的任务。他说:“作为医疗组的头儿,我有责任确保每个步骤都做得很专业,尊重犯人的人权。”他找到州护士管理委员会的一位官员,汇报有关处死犯人的事情。委员会答复他,虽然参与死刑违反了美国护士协会制定的道德准则,但根据本州的法律,只要不亲自注射药物,其他行为都是允许的。
各个州都已经发表正式声明,医护人员——包括监狱雇用的医护工作者在内——有权拒绝以任何形式参与死刑执行。但他们还是找到了一些愿意参与的医生和护士。这些人是谁?他们为什么这么做?
于是,他向供应药品的制药商下了购买订单,帮助推选出来的行刑市民代表演练如何推注射器,跟守卫一起确认如何把罪犯带出来并押送到行刑室。行刑的那一天,他清洗消毒自己的手臂,戴上口罩、帽子、无菌袍和手套,像是要参加一台手术一样。他为犯人详细解释下面要进行的步骤。他在犯人身上置入两根静脉注射导管,加以固定。监狱长对犯人宣读了最终判决之后,允许他留下遗言。那位护士说:“他没说自己是罪有应得,也没说自己无辜。他只说参与这次死刑的所有人都是凶手,跟他没什么两样。”
而今,38个保留死刑的州都采取注射死刑的方式。1976年以来,被处死的1 045名杀人犯中,876人是通过注射死刑而死的。尽管美国医学会和各州医学协会强力反对,仍有35个州明令允许医生参与行刑。实际上,有17个州——包括科罗拉多、佛罗里达、佐治亚、爱达荷、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内华达、北卡罗来纳、新罕布什尔、新泽西、新墨西哥、俄克拉何马、俄勒冈、南达科他、弗吉尼亚、华盛顿和怀俄明——不但允许,而且把医生的参与作为一项规定。为了保护参与的医生,避免这些人因为违反《医学道德准则》而被吊销执照,各州普遍承诺为他们保密,并为他们提供豁免权。然而,还是有个别州要求医生出庭,向社会公众担保行刑程序是合法并且人道的。尽管享有豁免权,其中一些医生还是面临被吊销执照的危险,只是暂时还没动真格的罢了。
监狱长打了个手势,示意开始注射。护士把注射器按在输液导管上,示意那位市民将硫喷妥钠推注进去。“犯人刚开始说,‘是的,我感觉到了……’随即昏死过去。他们完成了注射程序,三分钟以后,心脏监视器上就只剩一条直线。在场的两名医生除了宣布犯人死亡以外,也就无事可做了。”
重来了一次以后,格雷过去宣告犯人死亡,但发现他还活着。医生们也算是行刑组的一员,他们于是建议注射几种药物前后要相隔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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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可以告诉你的。”据称其中一个医生一边摇头,一边这样说。
我本人是赞成死刑制度的。1992年克林顿参加总统竞选,及其后来就任总统期间,我曾担任过高级官员。总统先生支持死刑制度,以我所处的职位,理应和他保持立场一致。当然,我从没幻想过死刑能够起到遏制犯罪的威慑作用。我也十分担忧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会草菅无辜者的性命。不过,我相信有些人的确是作恶多端,判处其死刑是罪有应得。蒂莫西·麦克维在俄克拉何马城爆炸案中炸死了168人,约翰·韦恩·盖西犯有33起谋杀案,像这样的人被处死,我觉得大快人心。
然而,各州法院都希望医学人士能够到场指导。1982年,得克萨斯州立监狱医学主任拉尔夫·格雷和另一位医生巴斯科姆·本特利答应参加美国首次注射死刑,不过他们只负责宣布犯人死亡。可是一到现场,就有人来劝说格雷为行刑组指示最佳注射位置。医生们仍旧拒绝就注射事宜给出任何建议,只是默默地看着监狱长准备医药用品。可当监狱长试着推注射器时,却发现根本推不动。原来他把所有的药品都混在了一起,它们互相起反应,凝结成了白色的沉淀物。
然而,我从未仔细思考过具体的行刑过程。出于职业本能,我也一直认为医护人员参与处死罪犯是错误的。公众赋予我们特别而又独一无二的权力,允许我们为人们施用药物,在人们失去意识的时候,我们可以用手术刀把他们的身体切开,诸如此类的事情如果换了医护人员以外的人来做,一定被认定是犯罪行为。我们之所以能够这么做,是因为我们的行为代表了他们的意志,为了挽救他们的生命,缓解他们的痛苦。倘若我们手中的医学技能被政府控制,用于对人不利的目的,比如用于惩罚人,那恐怕就是走入了危险的歧途。社会将强大的能力托付给我们,如果我们利用这些能力伤害人,就相当于背叛了社会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