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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了解塔斯马尼亚岛民与澳大利亚土著的灭绝(屠杀)事件,我们必须将它们放进历史脉络来观察。请参阅以下三页的世界地图,那是三个不同的历史时段中,可以考察的“灭族屠杀”事件。这些地图让人们不禁要问一个没有简单答案的问题:如何定义“灭族屠杀”?被害人必然属于特定群体,毫无疑问。“属于特定群体”的事实,是被害人被害的原因。至于被害人做了什么,并不重要。而“特定群体”有什么属性呢?“种族”这个词,很容易引起误会。由于没有更适当的词,我们暂且使用这个词。首先要声明的是:“种族”、“人种”在生物学上没有精确的意义,在生物学的分析上也没有什么特定的功能,在实际中更无法找出科学标准。“种族”、“人种”都是“常识”名词。其次,所谓“灭族屠杀”,涉及的不只是常识中的“种族”、“人种”(如澳大利亚白人杀害“黑人”),有时指特定“国家”、“民族”(20世纪六七十年代,非洲卢旺达与布隆迪的黑人胡图族与图西族互相屠杀),以及“宗教”(最近几十年来,黎巴嫩穆斯林与基督教徒互相仇杀)和“政治”。
虽然“灭族屠杀”的核心意义是“集体屠杀”,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争论如何更精确地定义“灭族屠杀”。现在媒体上使用“灭族屠杀”这个词,往往太不经意,我们听得多了,也就麻木了。即使这个词的意思限定在“大规模的集体屠杀”,仍有疑义。这儿就是一些:
数量必须达到多少才算“灭族屠杀”,而不只是“谋杀”?这的确不好回答。澳大利亚的白人杀害了5000名塔斯马尼亚岛民,在美国,殖民者1763年杀死了最后20名萨斯奎哈纳(Susquehanna)印第安人。我们可以因为只死了20个人而不把它当作“灭族屠杀”吗?萨斯奎哈纳族的确灭绝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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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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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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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灭族屠杀”一定得是政府干的吗?私人干的不算?社会学家欧文·霍罗威茨(Irving Horowits)认为私人行动只是“暗杀”,而“灭族屠杀”是“国家机器结构性地与系统性地毁灭无辜的人民”。不过,“纯粹的”政府行为与“纯粹的”私人行为(巴西土地开发公司雇佣印第安人杀手)之间,并无鸿沟,其实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领域。在美国,政府军队与一般公民都会杀害印第安人。杀害北尼日利亚伊博族的,是街头暴民与政府军队。1835年,新西兰毛利人梯·阿提阿瓦成功地搞到了一艘船,载着装备与武士,登陆查塔姆群岛(Chatham Islands),杀害了300个岛上的莫里奥里人(Morioris,另一个波利尼西亚族群),奴役幸存者,占据了各岛。根据霍罗威茨的定义,这个例子与许多其他类似的精心策划的灭族行动,都不能算“灭族屠杀”,因为那些部落没有现代国家的工具(官僚机构)。
如果大批民众因为冷酷的行动而死亡,可是那些行动的本意不在杀死他们,那算“灭族屠杀”吗?精心策划的“灭族屠杀”,包括澳大利亚白人干掉塔斯马尼亚岛民,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土耳其人杀害亚美尼亚人,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杀害犹太人。在另一个极端的是:19世纪30年代,美国东南各州的乔克托族、切罗基族、克里克族印第安人被迫迁徙到密西西比河以西地区,结果许多印第安人死在途中,那不是美国总统杰克逊(Andrew Jackson)签署命令的本意,但是他并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印第安人被迫在冬天迁徙,没有给养,所以饥寒交迫,他们许多人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关于“本意”在“灭族屠杀”中的角色,有一份诚实得不寻常的声明,是由巴拉圭政府发表的,因为瓜亚基印第安人灭绝(遭到奴役、虐待、剥夺食物与医药、屠杀),巴拉圭政府被控为共犯。巴拉圭国防部长面对指控,直截了当地指出:没有人有意消灭瓜亚基人,“虽然有被害人与加害人,可是没有‘意图’,那是‘种族灭绝’罪名成立的第三要素。既然没有‘意图’我们就不能说什么‘种族灭绝’了”。巴西驻联合国大使,面对外界指控巴西政府对亚马孙河流域的印第安族群实行“灭族屠杀”,也以同样的理由反驳:“根本没有界定‘种族灭绝’的恶意与动机,构成本案的罪行,完全出于经济动机,犯下罪行的人完全是为了谋夺被害人的土地。”
有些“灭族屠杀”,不是被害人挑衅造成的,例如纳粹杀害犹太人、吉卜赛人:加害人不是为了报复。不过,有许多例子,“灭族屠杀”是一连串相互仇杀的“最后一役”。要是挑衅行动引发了不成比例的大屠杀,那么我们如何分辨寻常的“报复”与“灭族屠杀”呢?1945年5月,在阿尔及利亚的塞提夫(Setif),庆祝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活动,发展成种族暴动,阿尔及利亚人杀死了103名法国人。法国的反应残酷得很:以飞机轰炸44个村落,一艘巡洋舰炮轰海岸的城市,平民突击队发动报复性的大屠杀,军队也开枪杀人,不分平民还是战斗人员。结果,根据法国的数字,阿尔及利亚死亡了1500人,阿尔及利亚政府宣布的数字是50000人。对于这一事件的诠释,双方也不同:法国人认为是镇压叛乱,阿尔及利亚方面,则是“灭族屠杀”。
“灭族屠杀”很难捉摸,无论就动机而言,还是定义。虽然好几个动机可以同时作用,可是把动机分成4个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的分析。第一、第二种涉及土地或权力的冲突,无论是否以意识形态修饰。第三、第四种则不怎么涉及土地或权力的冲突,主要的冲突在意识形态与心理方面。
也许“灭族屠杀”最常见的动机,是占军事优势的族群图谋弱势族群的土地,可是遭到抵抗。例子太多了,澳大利亚白人屠杀土著,欧洲人在美洲屠杀印第安人,阿根廷人屠杀阿劳坎印第安人,南非的布尔人(欧洲移民后裔)屠杀布须曼人和霍屯督人,等等。另一个常见的动机,通常发生在“多元社会”,由于长期的权力斗争,其中一个族群企图以“最后方案”一劳永逸地解决另一个族群。涉及不同“民族”的案例在:卢旺达的胡图族在1962—1963年屠杀图西族;布隆迪的图西族在1972—1973年屠杀胡图族:南斯拉夫的克罗地亚人(Croats)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屠杀塞尔维亚人(Serbs);大战结束后塞尔维亚人屠杀克罗地亚人;1964年桑给巴尔岛的黑人屠杀阿拉伯人。不过,加害人与受害人也可能是同一民族,但是政治观点不同。人类史上最大规模的“灭族屠杀”事件,就是这一种,估计在1929—1939年死亡2000万,在1917—1959年死亡6600万。1965—1967年,印尼政府杀了几十万华人。
在以上的例子中,被害人可以被视为加害人的眼中钉、心头刺,因为涉及土地或权力的竞逐。在另一个极端,加害人由于深刻的挫折感,而找无助的弱势族群出气——就是拿他们做代罪羔羊。犹太人在14世纪遭基督徒屠杀,因为黑死病爆发,他们被指控散播病媒;20世纪初遭俄罗斯人屠杀,成为政治问题的代罪羔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遭乌克兰人屠杀,乌克兰受到布尔什维克的威胁,犹太人成为代罪羔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纳粹屠杀,作为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的代罪羔羊。1890年,美国第七骑兵队在伤膝谷屠杀了几百名苏族印第安人,因为14年前苏族在小比格霍恩战役中反击卡斯特率领的第七骑兵队,没留下一名活口。
种族或宗教迫害,是我们还没有讨论的动机。虽然我不认为我了解纳粹心态,纳粹屠杀吉卜赛人,也许是颇为“纯粹的”种族偏见作祟,而屠杀犹太人,则杂糅了宗教与种族动机。宗教动机造成的大屠杀,罄竹难书。欧洲第一次十字军东征,于1099年夺回圣城耶路撒冷,把城中的穆斯林与犹太人全杀了。1572年法国天主教徒屠杀新教徒。当然,出于土地、权力的竞争与寻求代罪羔羊的需要,若掺入宗教与种族因素,很容易爆发不可收拾的大屠杀。
即使我们以定义与动机的理由,剔除那些引起争议的“灭族屠杀”,还是有许多没有异议的事例。现在让我们从其他动物下手,看看“灭族屠杀”的自然史究竟有多悠久。
经常有人说:所有动物中,人类是惟一会杀害同类的物种,这是真的吗?举例来说,著名的奥地利动物行为学家罗伦兹(Konrad Lorenz),1963年出版《论侵略性》(On Aggression),主张动物的“侵略本能”会受“抑制本能”的制衡,避免导致谋杀的结局。但是在人类历史上,这个“侵略/抑制”的平稳状态——罗伦兹假定——由于武器的发明而失衡:我们天生的“抑制本能”,不足以节制新增的杀戮力量的冲(蠢)动。许多流行作家都接受了这种观点,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独有的嗜杀物种,是演化的变态,凯斯特勒(Arthur Koestler)是其中之一。
事实上,最近几十年学者已经在田野调查中记录了许多——尽管不是全部(当然!)——动物的杀戮行为。如果杀害邻居或比邻的队群,就能够夺取它(们)的地盘、食物或雌性,也许是有利的行为。但是攻击者也冒着风险。许多动物缺乏杀戮同类的工具,有工具的,有些又避免使用。以成本/效益分析谋杀行动,也许会令读者觉得恶心,但是这种分析却能帮助我们了解:为什么谋杀似乎只有某些动物才会干?而不是所有的动物?
在“非社会性”物种中,也就是不过群居生活的物种中,谋杀当然是一对一进行的。不过,在社会性的肉食动物中,像狮子、狼、鬣狗,还有蚂蚁,谋杀似乎是一种组织行动——换言之,大规模杀戮或“战争”——涉及细密的分工、协调、呼应以及策划。至于战争的形态,各物种不同。雄性可能会放邻居雌性一条生路,与它们交配,杀掉婴儿,驱逐雄性(如亚洲长尾猴)或者杀死雄性(如狮子);或者不分雌雄,一律干掉(狼)。举例来说,动物学家克鲁克(Hans Kruuk)记录过一场在东非坦桑尼亚观察到的鬣狗族群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