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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客向民众派发的免费福利为例。每一项免费福利的主张,对每个表示支持的选民而言,它带来的金钱负担很小,但带来的荣誉感很强;而对政客而言,则是确保可以当选和连任的关键。这样,在民主制度下,尤其在缺乏对私有财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的民主制度下,转移支付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必定连年上升,而整个国家最终会陷入不可自拔的巨额债务之中,以“自我承担”为根本的社会基础就会被蚕食。这便是我们追求“宪政”的意义所在——必须研究市场与民主之间的边界,在诸多公共事务中,分清楚哪些是市场和独立的司法可以解决的,哪些是不得不交给民主解决的,若混淆了这二者,自由即会遭到破坏。
<b>五、司法要独立</b>
然而,知其然,未必知其所以然。直到半个世纪前,一批具有开拓精神的经济学家,以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塔洛克(Gordon Tullock)等人为首,透过经济学的视角剖析了民主制度,才为那些美国立国者们早年的担忧,找到了更清晰和有力的解释:在公共决策过程中,人们不仅经常言行不一,而且他们的言论和观点,也会对社会产生外部作用;当一套公共决策机制,是在鼓励而非抑制人们各自发布不负责任的言论时,基于这些言论而形成的政策,就会反过来伤害每个人的福祉。
司法独立有两重含义。一是指司法不应受行政权力的干预,这一点是知易行难;二是指司法不应受公众舆论的牵制,这一点则是知难行更难。人们常说“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若真如此,把案件交给群众公审,或拿到网上投票,国家岂不就能长治久安?答案是否定的。
美国的立国者们对民主的警惕,是一种深刻的智慧,与今天国内许多公共知识分子把民主与自由混为一谈、颠倒民主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把民主看作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万灵药的做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英美的历史表明,他们先有了根深蒂固、世代相传的自由和法治传统,才开始在20世纪前后逐步向黑人、妇女和青年放开普选权,而如果混淆了这一关系,在缺乏自由和法治保护的社会里大规模地让民主先行,那将会造成重大的祸害。在纳粹德国和各以民主二字为国名的国家里,这一点得到了令人痛心的印证。
人并非总是理性的。事实上,保持理性往往是吃力的,而胡闹则能图一时之快,除非决策人自己承担的代价足够大,他是宁愿选择马马虎虎或者选择快意恩仇的。这如同要平分一块面包,用手扯开就是,太较真就得不偿失;只有要平分一块金砖,才值得用上精密天平。所以,即使人们在处理自己的事情时是眼睛雪亮的,但在处理别人的事情时会不负责任地意气用事。要让司法做到准确,关键是让司法者充分承担决策的后果,否则司法就会被群众的胡闹所冲垮。
直到美国独立之时,民主仍然是个贬义词。美国国父们,包括后来担任过总统的亚当斯(John Adams)和麦迪逊(James Madison)都曾经毫不掩饰地批评过民主的概念。他们要建立的是一个“共和形式的政府”(Republican Form of Government)。所谓共和,根据亚当斯的说法,就是“所有人,无论贫富、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官员和百姓、主人和奴仆,最高贵的人乃至最卑贱的人,都在法律面前平等的政府形式”。《美国宪法》的第4条第4款也明确规定“合众国保证联邦中的每一州皆为共和政体”,而在所有立国的文件里,却找不到“民主”二字。
针对人性的这一特点,人们有了“事前规则”与“事后酌情”的区分。在抽象的层面,民众可以拥护完美的原则。泛泛地问,大家如何看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众人很可能异口同声地赞成;但一遇到具体个案,那些掷地有声的原则就容易蜕变成空话。个人的偏见、情绪、孤陋、乃至对戏剧化效果的追求,都会严重影响他们对事件的判断。
现代社会的自由,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Magna Carta)。从那时起,英国皇室的权力就受到限制,司法过程得到尊重。此后几百年,是自由在英国生根发芽并开枝散叶的过程——司法独立、言论自由、缔约自由和私产保护等基本权利,在英国代代相传。随后,英国人又将自由的传统,移植到美洲殖民地,而再过了170年,美国才宣布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