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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提供了中国古代法庭断案的基本程序。每逢开堂时,判官在案桌后就座,亲信与书办分立左右。案桌摆放在高台之上,桌面上铺有一幅垂至地面的红布。
案桌上通常陈设有以下物品:一方朱墨二色砚台,两支毛笔,一只盛有多枚细竹片的圆形签筒,这些竹片常在犯人受刑挨打时用来计数。比如衙役要打十棍,县令便会掣出十枚竹签来掷在地上,每打一下,衙役班头便会取过一枚竹签,放在一旁。
案桌上还摆着四方形县衙大印与惊堂木。惊堂木的形状与西方法庭内常用的木槌不同,是一块长方形硬木,长度大约一尺左右,用于震慑公堂。
衙役们在高台前排成左右两列,彼此相向而立。在整个讼告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都必须双膝跪在光秃秃的石板地上,夹在两列衙役中间,并无律师从旁协助,也可能没有证人,其处境很难令人歆羡。整个程序事实上是为了对平民百姓形成威慑作用,造成一旦牵涉进法律便会后果严重这一印象。
县令办公的二堂通常在大堂后方,与高台之间用一幅帷幕隔开。
中国法律有一条基本原则,即任何人在自行招供罪行之前,不得被判有罪。有些顽固死硬的罪犯即使在面对铁证时仍会拒绝认罪,并藉此逃避惩罚。为了避免发生此种情形,法律允许用刑,比如用鞭子或竹板抽打,枷手或枷踝。除了这些法定许可的刑罚外,县令常会使用更加严酷的手段。但是,如果被告受到永久的身体伤害或是死于酷刑之下,县令及其所有衙内人员都将受到极其严厉的惩处。因此,绝大多数县令更依赖其精明的心理洞察力和下属的知识来办案,而并非一味使用酷刑。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的政治体系运行相当良好。上层的严格管束避免了越轨不法行为,公众评议则是另一种约束邪恶或渎职县令的方式。死刑须得皇帝批准,任何被告都可向更高一级的法律系统提出申诉,最高可诉至皇帝面前。县令不可私下审问被告或证人,包括初查在内的所有听审都必须在县衙大堂上公开进行,一切过程都将被详细记录下来,并呈报给上一级官员以供检查。
至于书办如何能不用速记法而准确记下审案过程,《狄公案》的读者可能会对此有所疑问,答案在于中国的文言文本身便是一种速记法,比如口语中需要二三十字的语句,用文言书面语可能会缩减至四字便足以表达。同时还有多种快速书写方式,笔画多达十几画的汉字,可以简化到一笔完成。笔者在中国任职时,中方雇员常会为一些内容复杂的协商谈话做中文笔录,而他们记录的精确程度着实令人惊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