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问题与对策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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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8.1关于加强海南省教研队伍建设的意见这是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海南省教研队伍建设的意见》(琼教〔2009〕12号),也是全国第一个以省级人民政府四个职能部门下发的关于加强教研队伍建设的文件,对于加强教研队伍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全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各市县和自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教科)局,洋浦开发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财政局、社会发展局:
为加强海南省教研队伍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加强教学研究机构建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教学研究机构编制,配足、配齐人员
教学研究机构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的承担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教材研究与管理的事业单位,各市县编制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明确市县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编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编制,尽快配足、配齐教研员,不得挤占教研员编制从事与教研无关的工作。
二、市县、乡镇教研员配备要求
根据教育部“教研室的教学研究人员原则上应按中小学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门类进行配备”和海南省基础教育发展的要求,市县、乡镇中心校教研员在编制总数内参照以下要求配备:
1、市县级教学研究机构教研员。按国家课程方案规定的课程门类和学段配备教研员。
2、乡镇中心学校教研员。乡镇中心学校配备语文、数学等学科各3—5名专职教研员。
3、各级教学研究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教育教学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兼职教研员。
4、全省高级中学、完全中学、24个班级以上的初级中学和乡镇中心学校都要单独设立教研室。
三、教研员任职条件
1、教研员应具有良好的师德、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教育教学观念先进;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和指导、管理能力;市县(区)级教研员原则上应是省级骨干教师,乡镇中心学校教研员原则上应是市县级骨干教师。
2、小学和学前教育教研员要具备小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10年以上;中学教研员要具备中学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10年以上。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把教研员入口关,把德才兼备的骨干教师选拔充实到教研员岗位上来。对现有教研员队伍中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要采取措施调整到其他岗位。
四、加强教研员队伍管理
1、教研员要经常深入学校,深入课堂,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学科教学的现状,立足改革前沿,有的放矢地指导教学。省、市县(区)、中心学校教研员每年听课(或上课)时间分别不少于40节、60节、80节。
2、教研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每年参加不少于10天的业务培训进修。教研员的培训由市县级以上教学研究机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