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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满洲国除将来日满两当局未另缔结协定外,对于满洲国内之日本国或日本臣民根据从来中日间之条约协定及其他公私契约所获得之一切权利利益,应予以确认尊重。
(二)日本国及满洲国对于缔约之一方其领土及治安蒙一切之威胁,确认为缔约国之他方之安宁及存立亦同时受威胁之事实,故约定两国共同以任国家之防卫,为此所需之日本国军乃驻扎于满洲国内。
……
原来的密约成了议定书的不公开的附件,在议定书的烟幕下,日本“主人”从我手里拿去了一切要拿的东西。
根据“主人”的意志,我亲手“裁可”了他们需要的和拟好了的一切政策法令。为了奴役和镇压东北人民,经我“裁可”了“治安警察法”“暂行保甲法”“暂行叛徒惩治法”“思想矫正法”“保安矫正法”……建立了各级警察机构,豢养着十万多名警察,在日本警官和特务们操纵下,制造了一连串的惨案。
经我“裁可”,把全东北划为十二个军管区,先以所谓“寓征于募”的办法,后来实行“国兵法”,强征东北青年当炮灰,组织“讨伐队”,“搜查班”,采用“集家并村制”,制造“无人区”,协助日本侵略进攻华北,侵犯苏联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在一九三二至一九四四年间,杀害了杨靖宇、赵尚志、王凤阁等抗日爱国的人民战士六万七千二百余人,烧毁住房三千一百余处,屠杀居民八千八百余人。
一九三七至一九四二年间,经我“裁可”了“物价物资统制法”“株式会社法”“钢铁统制法”“矿业统制法”“重要产业统制法”“物品贩卖统制法”“贸易统制法”,把所有行业统交到“满洲产业开发株式会社”等六十家日本财阀手里。同时,又“裁可”了“米谷统管理法”“粮谷管理法”“特产物专管法”和一系列的“税法”“储蓄法”“金融法”。每年强征粮食,输日和交关东军,数量年年增加,一九四四年增到一年强征粮八百万吨。到一九四四年止,滥发钞票一百二十亿多,苛税四十七亿多,强迫储蓄八十亿多,公债三十三亿多。
一九三七年,又签订了“日满拓植条约”,规定日本在二十年内移民五百万人。到一九四四年实移了三十九万人,强占土地二千六百五十万公顷。
我颁布了所谓五大诏书:“即位诏书”“回銮训民诏书”“国本奠定诏书”“建国十周年诏书”“时局诏书”,将“日满精神一体”作为学校教育方针,建立“神社”,规定了东北人民要称日本为“亲邦”,深入奴化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