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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计划:A计划有个根本的缺陷,稍微动点脑筋就可以发现——A计划只列举了“婚外性行为”的潜在利益,却忽略了潜在代价。显而易见的可能代价有:要是给发现了,可能会被对方的丈夫打伤或杀害;自己的老婆也可能出走;与别人老婆上床的当儿,可能有别人爬上自己老婆的床;花心的人可能没时间照顾自己老婆生的孩子。因此,花心的人得“花”得高明,B计划就是提高收益、降低风险的计划。不是吗?
根据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社群的调查资料,比较两性的差异,通常会得到下列结论:男人对“婚外性行为”比女人感兴趣;男人比较喜好尝试不同的性爱“口味”;女人陷入“外遇”,主要是因为对婚姻不满,并(或)期望新关系能长久;对露水姻缘的对象,男人比较不挑剔。举例来说,我认得的新几内亚高地族群,男人搞外遇的理由,通常是觉得老婆不再有趣;女人搞外遇,很少因为老公床上不行(例如,年老力衰的结果)。在一家电脑择友中心,几百个美国年轻人回答了问卷,结果显示:女性在几乎每个方面都对伴侣有比较强烈的偏好:智力、地位、舞技、宗教、种族等。男人惟一比女性重视的是:面貌/身材。约会之后,男女双方再回答一份问卷,结果是:比较多的男人觉得电脑选的伴侣散发出强烈的浪漫引力,是女性的两倍半。简言之,对于挑选伴侣,女人挑剔,男人随缘。
A计划:男人应随时随地寻求“婚外性行为”的机会,反正本小利大,何乐不为!让我们以狩猎-采集社会的实况来谈,因为人类在演化过程中基本上过的就是那种生活。在狩猎-采集社会,女性一辈子最多可以养大4个孩子。她的先生只要成功地“玩”上一次,就能提升1/4“终生生殖成就”:几分钟“劳动”就有那么大的“收益”,谁不心动?这个计划天真得可以,请读者想想问题在哪里?
对于“婚外性行为”的态度,要是我们期望大家都能诚实回答访谈人员的问题,未免不切实际。然而,人们会用法律与行为表达他们的态度。特别是,人类社会普遍有虚伪与幸灾乐祸的特征——因为男人只要动念搞“婚外性行为”,就得面对两个根本的困境。第一,采取“混合型生殖策略”的男人,企图鱼与熊掌兼得:他勾搭别人的老婆,却禁止自己的老婆与别人搞。因此,有些男人必然会占其他男人的便宜。第二,我们已经讨论过,男人普遍是担心戴绿帽的偏执狂,这是生物学的现实(体内授精)导致的,而不是“心理有毛病”。
请记住这两个“性别不对称”的事实,然后我们才可以务实地讨论最佳生殖策略,以及有利于“婚外性行为”的情况。让我先列举三个男人可以采纳的“作战计划”,它们一个比一个复杂。
通奸法律是一个清楚的例子,显示了男人处理这些困境的方式。直到最近,所有这种法律都是“不对称的”,不管是希伯来、埃及、罗马、阿兹特克、伊斯兰、非洲、日本,还是其他,只要你找得到。这些法律只有一个目的:让结了婚的男人放心,“自己的”老婆生下的是“自己的”子女。所以这些法律对于“通奸”的定义,只着眼于女方的“婚姻地位”,至于男方,管他的。结了婚的女人搞“婚外性行为”,无异“背叛”自己的丈夫,因此丈夫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包括暴力报复,否则就离婚、让女家退还聘金。结了婚的男人搞“婚外性行为”,不算损及老婆的利益。要是给抓到了,女方若已婚,女方的老公是利益关系人;女方若未婚,利益关系人就是她的父兄(因为她的“价值”被“奸夫”破坏了)。
解决这个“不对称”问题的一个极端方法,是印度南部的纳亚尔人(Nayar)发展出来的。在纳亚尔人社会,女性非常自由,爱交多少男朋友就交多少,同时交或者轮流交,百无禁忌,因此先生无法确定老婆生的孩子究竟是谁的种。那他怎么办呢?他不与老婆同住,也不照顾老婆生的孩子;他与姊妹同住,照料外甥。至少,他的基因平均有1/4可以在外甥体内找到。
自古以来,先生不忠甚至不算犯罪(刑事犯),直到1810年法国才有法律规定:未得“家花”同意,先生不得将“野花”养在家中。综观人类历史,现代西方近似“平权”的通奸法律,其实是个新鲜事物,是在最近150年间发育成形的。即使在今天,要是先生逮到妻子红杏出墙,当场愤而杀人,美国与英国的检察官、法官与陪审团,往往会将凶手的罪名减轻,不以谋杀罪起诉、审判,而改以较轻的罪名,例如过失杀人,或者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