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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最近几十年学者已经在田野调查中记录了许多——尽管不是全部(当然!)——动物的杀戮行为。如果杀害邻居或比邻的队群,就能够夺取它(们)的地盘、食物或雌性,也许是有利的行为。但是攻击者也冒着风险。许多动物缺乏杀戮同类的工具,有工具的,有些又避免使用。以成本/效益分析谋杀行动,也许会令读者觉得恶心,但是这种分析却能帮助我们了解:为什么谋杀似乎只有某些动物才会干?而不是所有的动物?
根据罗伦兹这个心理学论证,现代人比较容易搞“灭族屠杀”,但是我不那么肯定。“灭族屠杀”的事例,史不绝书,现代史上不见得比较多。只不过古人没有精良的武器,不能制造骇人听闻的伤亡数字。为了进一步了解“灭族屠杀”,我们必须探讨杀戮伦理,暂且放下日期、数字等史实。
经常有人说:所有动物中,人类是惟一会杀害同类的物种,这是真的吗?举例来说,著名的奥地利动物行为学家罗伦兹(Konrad Lorenz),1963年出版《论侵略性》(On Aggression),主张动物的“侵略本能”会受“抑制本能”的制衡,避免导致谋杀的结局。但是在人类历史上,这个“侵略/抑制”的平稳状态——罗伦兹假定——由于武器的发明而失衡:我们天生的“抑制本能”,不足以节制新增的杀戮力量的冲(蠢)动。许多流行作家都接受了这种观点,认为人类是自然界独有的嗜杀物种,是演化的变态,凯斯特勒(Arthur Koestler)是其中之一。
我们的杀戮冲动几乎一直受到道德的约束,应无庸议。令人困惑的是:杀戮冲动是怎么解放的?
即使我们以定义与动机的理由,剔除那些引起争议的“灭族屠杀”,还是有许多没有异议的事例。现在让我们从其他动物下手,看看“灭族屠杀”的自然史究竟有多悠久。
今天,我们也许可以将世上的人分别为“我们”与“他们”,但是我们知道“他们”有许多类,在语言、长相、风俗习惯上,彼此不同,也与我们不同。其实我们早已通过书籍与电视知道这个事实,许多人还到远方旅行过,有直接的异文化经验,所以正经八百地指出这个事实,似乎令人啼笑皆非。对于生活在过去世界中的人——在第十三章描述过——我们难以设身处地地想象他们的心态,但是请读者别忘了,我们大约1万年前才开始脱离那个世界,也就是说,人类在那个世界中生活过几百万年,我们的基本心理机制是在那个世界中演化出来的。我们与黑猩猩、大猩猩,与社会性的肉食动物一样,基本的生活社群是队群,在自己的地盘上生成教训,不容“外人”越界。每个人所认识的世界,既小又单纯:“世上‘只有几种’他们”,就是接壤的邻居。
种族或宗教迫害,是我们还没有讨论的动机。虽然我不认为我了解纳粹心态,纳粹屠杀吉卜赛人,也许是颇为“纯粹的”种族偏见作祟,而屠杀犹太人,则杂糅了宗教与种族动机。宗教动机造成的大屠杀,罄竹难书。欧洲第一次十字军东征,于1099年夺回圣城耶路撒冷,把城中的穆斯林与犹太人全杀了。1572年法国天主教徒屠杀新教徒。当然,出于土地、权力的竞争与寻求代罪羔羊的需要,若掺入宗教与种族因素,很容易爆发不可收拾的大屠杀。
举例来说,直到最近,每个新几内亚部落仍然与接壤的部落,一直维持着战争和联盟的循环模式。在那里,一个人走入另一个河谷,不是友好访问(不见得没有危险),就是突袭,而以“朋友”身份穿越一系列河谷的机会,几乎等于零。对待同胞(“我们”)的社会/伦理规范,不适用于“他们”——就是那些与“我们”接壤,却难以理解的人。我在新几内亚调查,必须穿越许多河谷,可是大家都警告我:下一个河谷会碰上极为原始、恶毒的食人族。然而这些“友善的朋友”,离开石器时代也不过10年,他们仍保留食人习俗。即使20世纪的芝加哥黑社会老大艾尔·卡彭,也知道雇佣外地杀手到城内“执行任务”,让那些杀手觉得“目标”是“他们”,而不是“我们”(同胞)。
在以上的例子中,被害人可以被视为加害人的眼中钉、心头刺,因为涉及土地或权力的竞逐。在另一个极端,加害人由于深刻的挫折感,而找无助的弱势族群出气——就是拿他们做代罪羔羊。犹太人在14世纪遭基督徒屠杀,因为黑死病爆发,他们被指控散播病媒;20世纪初遭俄罗斯人屠杀,成为政治问题的代罪羔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遭乌克兰人屠杀,乌克兰受到布尔什维克的威胁,犹太人成为代罪羔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遭纳粹屠杀,作为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的代罪羔羊。1890年,美国第七骑兵队在伤膝谷屠杀了几百名苏族印第安人,因为14年前苏族在小比格霍恩战役中反击卡斯特率领的第七骑兵队,没留下一名活口。
在古希腊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发现这种部落地盘观念已经扩展了。已知的世界比较大,也比较复杂,但是“我们”希腊人与“他们”野蛮人(barbarian)对抗的基本模式,并没有什么变化。希腊人所谓的barbaroi(英文barbarian的字根),本意只是“不是希腊人的陌生人”。埃及人与波斯人,文明水准与希腊人的无异,仍然算barbaroi,行为的典范,不是我心如秤,人人平等,而是袒护朋友,惩罚敌人。雅典作家色诺芬(Xenophon)非常仰慕居鲁士(Cyrus),对他致以最高的赞颂。根据色诺芬的描述,居鲁士慷慨地回报朋友,并残酷地报复敌人(例如挖出敌人的眼睛,砍敌人的手)。
也许“灭族屠杀”最常见的动机,是占军事优势的族群图谋弱势族群的土地,可是遭到抵抗。例子太多了,澳大利亚白人屠杀土著,欧洲人在美洲屠杀印第安人,阿根廷人屠杀阿劳坎印第安人,南非的布尔人(欧洲移民后裔)屠杀布须曼人和霍屯督人,等等。另一个常见的动机,通常发生在“多元社会”,由于长期的权力斗争,其中一个族群企图以“最后方案”一劳永逸地解决另一个族群。涉及不同“民族”的案例在:卢旺达的胡图族在1962—1963年屠杀图西族;布隆迪的图西族在1972—1973年屠杀胡图族:南斯拉夫的克罗地亚人(Croats)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屠杀塞尔维亚人(Serbs);大战结束后塞尔维亚人屠杀克罗地亚人;1964年桑给巴尔岛的黑人屠杀阿拉伯人。不过,加害人与受害人也可能是同一民族,但是政治观点不同。人类史上最大规模的“灭族屠杀”事件,就是这一种,估计在1929—1939年死亡2000万,在1917—1959年死亡6600万。1965—1967年,印尼政府杀了几十万华人。
人类与鬣狗一样,行为上有双重标准:“不可伤害同胞”相对于“只要没有风险,不妨杀害敌人”。根据这种二分法,“灭族屠杀”可也,无论这种二分法是遗传的动物本能,或是人类独有的伦理准则。我们都在童年学会分辨其他人的判断标准,将人分成两种:一种必须尊敬,一种不妨轻蔑。我还记得在新几内亚高地戈罗卡机场(Goroka)的一幕。我的田野助理是图达惠族的,他们穿着破裂的衬衫,光着脚,不自在地站在一个白人旁边。那个白人胡子没刮、澡也没洗,带着浓重的澳大利亚口音,头上的帽子皱得不像话。他向我走来,还没开口嘲笑那些图达惠族呢(“那些黑鬼才不配治理这个国家呢,100年都不成!”),我的心头就响起了这些声音:“你这澳大利亚土佬,滚回家吃羊粪吧,干吗在这里现世!”瞧瞧,这就是“灭族屠杀”的范本:我蔑视那个澳大利亚佬,他蔑视那些图达惠族,根据的都是一眼可以看出的集体特征。
“灭族屠杀”很难捉摸,无论就动机而言,还是定义。虽然好几个动机可以同时作用,可是把动机分成4个不同类型,有助于我们的分析。第一、第二种涉及土地或权力的冲突,无论是否以意识形态修饰。第三、第四种则不怎么涉及土地或权力的冲突,主要的冲突在意识形态与心理方面。
随着历史的发展,以这种根深蒂固的二分法(差别待遇),作伦理准则的基础,越来越显得不合适。而且,还兴起了一种局势,至少口头上承认“四海之内皆兄弟”——对待所有的人,都“吾道一以贯之”。“灭族屠杀”与“普遍伦理准则”绝不相容。
有些“灭族屠杀”,不是被害人挑衅造成的,例如纳粹杀害犹太人、吉卜赛人:加害人不是为了报复。不过,有许多例子,“灭族屠杀”是一连串相互仇杀的“最后一役”。要是挑衅行动引发了不成比例的大屠杀,那么我们如何分辨寻常的“报复”与“灭族屠杀”呢?1945年5月,在阿尔及利亚的塞提夫(Setif),庆祝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的活动,发展成种族暴动,阿尔及利亚人杀死了103名法国人。法国的反应残酷得很:以飞机轰炸44个村落,一艘巡洋舰炮轰海岸的城市,平民突击队发动报复性的大屠杀,军队也开枪杀人,不分平民还是战斗人员。结果,根据法国的数字,阿尔及利亚死亡了1500人,阿尔及利亚政府宣布的数字是50000人。对于这一事件的诠释,双方也不同:法国人认为是镇压叛乱,阿尔及利亚方面,则是“灭族屠杀”。
尽管不相容,无数干下“灭族屠杀”的现代人物,对自己的“功业”却能毫无顾忌地夸口。阿根廷的罗卡将军无情地消灭了阿劳坎印第安人,打开了彭巴草原供白人拓垦,解决了阿根廷历史上的印第安人问题。阿根廷人感戴不已,于是选他当总统(1880—1886)。今天的“灭族屠杀”者如何从伦理冲突中脱身呢?他们依赖三种让“灭族屠杀”看来“合理”的办法,全是同一个心理旋律的变奏:责怪被害人。
关于“本意”在“灭族屠杀”中的角色,有一份诚实得不寻常的声明,是由巴拉圭政府发表的,因为瓜亚基印第安人灭绝(遭到奴役、虐待、剥夺食物与医药、屠杀),巴拉圭政府被控为共犯。巴拉圭国防部长面对指控,直截了当地指出:没有人有意消灭瓜亚基人,“虽然有被害人与加害人,可是没有‘意图’,那是‘种族灭绝’罪名成立的第三要素。既然没有‘意图’我们就不能说什么‘种族灭绝’了”。巴西驻联合国大使,面对外界指控巴西政府对亚马孙河流域的印第安族群实行“灭族屠杀”,也以同样的理由反驳:“根本没有界定‘种族灭绝’的恶意与动机,构成本案的罪行,完全出于经济动机,犯下罪行的人完全是为了谋夺被害人的土地。”
首先,大多数信奉普遍伦理准则的人,仍然认为他们有权“自卫”。这是个有用的办法,非常有弹性,因为激怒“他们”的手段很多,可以让他们表现出让“我们”必须“自卫”的行为。举例来说,塔斯马尼亚土著在受到伤害、绑架、强暴、谋杀之后,估计在34年之间杀害了183个白人拓垦者,为白人制造了“灭族屠杀”的借口。(其实土著的死伤远超过白人。)甚至希特勒都以“自卫”为借口,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他精心安排了一个德国边界岗哨遭到波兰军攻击的事件,正如日军借口演习士兵失踪,而挑起了卢沟桥事变。
如果大批民众因为冷酷的行动而死亡,可是那些行动的本意不在杀死他们,那算“灭族屠杀”吗?精心策划的“灭族屠杀”,包括澳大利亚白人干掉塔斯马尼亚岛民,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土耳其人杀害亚美尼亚人,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杀害犹太人。在另一个极端的是:19世纪30年代,美国东南各州的乔克托族、切罗基族、克里克族印第安人被迫迁徙到密西西比河以西地区,结果许多印第安人死在途中,那不是美国总统杰克逊(Andrew Jackson)签署命令的本意,但是他并没有采取必要预防措施。印第安人被迫在冬天迁徙,没有给养,所以饥寒交迫,他们许多人死亡,是不可避免的结果。
背负着“正确”的宗教、种族或政治标签,或自认为代表进步或文明的新境界,是第二个传统的借口,那些“站在错误的一方”的人,对他们怎么样都可以,包括“灭族屠杀”。1962年,我到慕尼黑访问,死不悔改的纳粹分子还向我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军队侵入俄国,因为俄国人实行共产主义。他说的仿佛天经地义似的。我在新几内亚法克山,雇佣了15位土著当田野助理。在我看来,他们的长相没有差别,但是最后他们向我解释谁是穆斯林,谁是基督徒,而基督徒(或穆斯林)为什么简直不是人。人间的敌意,似乎有个普遍的倾向:拥有先进冶金技术的有文字族群(例如非洲的白人殖民者),蔑视牧民(图西族,霍屯督人),牧人蔑视农民(胡图族),农民蔑视游牧民或狩猎采集族群(俾格米人,南非布须曼)。
“灭族屠杀”一定得是政府干的吗?私人干的不算?社会学家欧文·霍罗威茨(Irving Horowits)认为私人行动只是“暗杀”,而“灭族屠杀”是“国家机器结构性地与系统性地毁灭无辜的人民”。不过,“纯粹的”政府行为与“纯粹的”私人行为(巴西土地开发公司雇佣印第安人杀手)之间,并无鸿沟,其实是一个没有明确界限的领域。在美国,政府军队与一般公民都会杀害印第安人。杀害北尼日利亚伊博族的,是街头暴民与政府军队。1835年,新西兰毛利人梯·阿提阿瓦成功地搞到了一艘船,载着装备与武士,登陆查塔姆群岛(Chatham Islands),杀害了300个岛上的莫里奥里人(Morioris,另一个波利尼西亚族群),奴役幸存者,占据了各岛。根据霍罗威茨的定义,这个例子与许多其他类似的精心策划的灭族行动,都不能算“灭族屠杀”,因为那些部落没有现代国家的工具(官僚机构)。